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
(1)范围条件:区管权限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2)技术条件:1)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2)不妨碍防洪抢险;3)对区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没有影响或影响较小,且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3.其他条件:(1)已征求区管权限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意见;(2)如果建设项目影响涉及市水利工程的,应征求市水务局意见。
二、办理材料
内容清晰,准确,原件。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加盖申请人公章,且注明与原件相符
通过窗口提交,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并须出示原件核对
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3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4.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汕头市潮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申请人向潮阳区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决定文书。对审批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3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审批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汕头市潮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6.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见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号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1017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一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通航水域的,应当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需要占用土地的,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办理用地、开工手续,工程施工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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