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刘某在给原告李某运布途中由于保管不善,致使布丢失27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李某将承运人刘某告上法庭。3月27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丢布损失3749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8990元。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约定由被告刘某从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给原告李某运送一批布到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李店村,运费2000元。2008年10月5日被告刘某驾驶豫N424**号解放牌货车将货物送到河南省夏邑县火店乡李店村原告李某处,卸布时原告李某发现布丢失了27件,其中窄幅90公分26件,每件200米,中幅110公分1件,每件280米。经鉴定原告李某的布损失为37490元,花去鉴定费1500元。后经人调解未果,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37490元及鉴定费15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之间运布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刘某在运布途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布丢失27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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