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耕地占用税全面实行预征税款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1:35:25 280 人看过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晋市政办[199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把耕地占用税尾欠税额降低到最低限度,真正做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年税年清,不留尾欠,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1991)4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可实行“预征税款”的办法和省财政厅(1990)晋财农税字第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将“预征税款”的有关事项通过如下:

一、凡申请用地(不论是耕地或非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在向当地土地部门递交申请征地时,要同时向当地财政部门递交一份。财政部门在征得土地部门同意给用地单位上报或批用时,财政部门要按照申请占地单位计划占用数,按当地税额标准全额预征税款。土地部门应凭财政部门的耕地占用税预缴税款收据,再逐级上报审批土地。否则不得上报审批。

二、凡申请建方占地的农户,不论是耕地或非耕地、宅基地等,乡(镇)在接到各行政村送交的建房申请后,根据县土地部门下达的占地指标提出意见,由财政所先预征税款并签注意见,然后送交县土地局审批,下达正式占地通知;未经财政所签注意见的,县土地避不予办理占地事宜。

三、各级政府下达征(占)地批复文件之后,要同时通知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到实地查看,根据实际占地情况,办理税款结算手续,多退少补,正式纳税人开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征或免税凭证。在办理税款结算时,如银行为计息的,要连本带息一次和预缴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结清。

四、今年财政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已明文规定:铁路正线以外的临时占地,取、弃土占用耕地,要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因此,候月铁路在我市境内占用的临时用地等,要根据各地的征税标准也应实行预缴税款的办法。此项税款可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直接解入各级金库。临时占地时间由各县(区)协商确定。

五、今后各级计划和主管部门在批准基建项目时,所下达的投资规模,均应把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纳入概算之内。对有财政拨款的欠税单位,财政部门应采取转帐方式抵缴所欠税款。

六、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督促土地、银行、公安、司法等部门共同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做好耕地占用税的收缴工作。对屡催不交的纳税单位,要按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银行部门要依据财政征收机关填的耕地占用税“扣款通知书”强制扣缴,及时划转报解。

有关耕地占用税会计处解制度,由市财政避另作规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7日 22: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耕地占用税相关文章
  •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晋城市反洗钱工作领导组的通知
    发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晋市政办[2005]1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反洗钱工作会议精神,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有效防范支付结算风险,维护我市经济和金融秩序,推动我市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对晋城市反洗钱工作领导组成员作如下调整:组长:李协定副市长副组长:李俊杰市政府副秘书长程民生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行长成员:徐民生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王新善市商务局局长尚宏泰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泽民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晓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石平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王瑞敏市监察委员会委员王芝爱市司法局副局长李建英市财政局副局长李瑞市建设局副局长关先华市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张德山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王林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段玉明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孔祥东晋城银监分局副局长雷元朝市邮政局副局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晋城市中心支行。办
    2023-04-24
    241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抑制通货膨胀平抑市场物价的通知
    发布部门:晋城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晋市政办[1994]1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元旦、春节将至,为了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迅速转消费基金增长过快的状况,遏制物价上涨的势头,保证全市社会安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1、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抑制通货膨胀,加强物价管理,是当前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全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此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整个经济工作中的大事和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实负起平抑市场物价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把控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作为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财政、金融、物价、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组织队伍,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给物价检查人员撑腰,赋予一定权力,对成绩突
    2023-06-07
    70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旅游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晋城市关于旅游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旅游事业发展较快,特别是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设“经济强市、园林城市、一流文明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后,旅游事业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势态。以王莽岭、青莲寺、皇城相府等为重点的旅游公路相继建成通车,带动了一大批旅游公路的建设。随着旅游公路里程的增加,旅游公路养护管理主体不明确、机制不健全、资金无保障的现象,已很不适应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为了巩固、发展和保护旅游公路建设成果,促进旅游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制定旅游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一、基本情况2003年底,我市旅游公路已达39条(段)594公里。其中:重点旅游公路18条360公里;一般旅游公路21条(段)234公里。重点旅游公路中景区外公路330公里,景区内道路30公里。二、旅游公路
    2023-06-08
    180人看过
  • 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最近,有些地方反映,1988年我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和《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对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征用耕地,要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但该两个复函中均未提及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要求财政部进一步予以明确。为了便于各地做好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就上述问题解释如下: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对地方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根据1988年5月31日我部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关于煤炭企业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和《关于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是针对能源部、山东省财政厅提
    2023-06-07
    199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正版软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人民政府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办函[2004]4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市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晋政办函[2004]7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要加大使用正版软件的管理力度,建立软件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软件正版化工作的领导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保护和使用正版软件,清理和抵制盗版软件,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形成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气,改善投资环境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大事。市政府决定由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此项工作,市文化、财政、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2023-06-08
    361人看过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省城镇体系规划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并由建设部以《关于贵州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建规〔2002〕38号)予以函复。为认真贯彻实施《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发展的指导性文件。《规划》依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化目标、城镇发展布局与发展规模、区域基础设施布局等的指导原则;确定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等的控制原则,对于指导和约束区域内城镇总体规划的制定及推进区域内城镇化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都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划》,在《规划》的指导下做好城乡规划和建设的各项工作。二、实施全省城镇发展战略,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按照《规划》中提出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到2020
    2023-04-22
    204人看过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路建设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路建设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一、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按省核定的每平方米两元的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任何部门和地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缓征或免征。二、煤矿采煤塌陷占用耕地,要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一九八八年我省煤矿采煤塌陷占地欠交的税款,财政部已对我省财政予以扣交,直接影响到我省黄淮海农业资源开发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开发建设的进程。为此,煤矿企业对去年欠交部分应据实补交。
    2023-06-10
    124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郊区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88)财农税字第12号文《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现对公路工程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二)考虑到公路占地的实际情况,对公路工程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现核定我市公路用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四)各占地单位代市政道路占地部分仍按各区、县核定税额标准征收。
    2023-06-07
    99人看过
  • 关于神朔铁路占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21号陕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我们就神朔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与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和神华集团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综合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现对神朔铁路占用耕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明确如下:一、对神朔铁路线路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二、对神朔铁路沿线的车站、仓库、堆货场等生产设施占地,职工宿舍等生活区占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三、对与神朔铁路连接的铁路岔线线路占有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对神朔铁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凡以前对神朔铁路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望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与神华集团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规定将应交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2023-06-07
    75人看过
  • 关于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最近,有些地区来人来函询问,农户占用耕地建房谁是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为了便于各地正确执行政策,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现对确认农民建房耕地占用税纳税人问题解释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对于农民家庭占用耕地建房的,家庭成员中除未成年人和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外,都可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023-06-07
    399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区、泽州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单位: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制止乱拉乱倒现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专业清运,有关部门配合管理。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是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专业清运和管理单位,全面负责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清运处理处置管理。市建设局是城市面上建筑垃圾清运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交通运输、规划、环保、土地、爱国卫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建筑垃圾管理中心搞好清运和处置管理工作,共同为市民创造良好的
    2023-04-22
    288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工作,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参与创业培训,实现“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国家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标准》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实施推广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创业培训的目标和指导思想创业培训是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微小企业创办者提高能力、帮助微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而专门研究开发的一系列小企业家培训项目。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失业人员、尤其是下岗工人的能力和技能,使他们能够创办和发展自己的微型和小型企业,并在此过程中为社会上的其他人员提供就业机会。项目的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要求,从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的实际需要出发,以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创
    2023-06-10
    305人看过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土地预征的通知[失效]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199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1995〕6号)已明确提出,今后不准搞土地预征。省人民政府意见,全省各地今后一律不得再搞预征土地。对已经预征的土地,未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按如下办法处理:一、凡未填(挖)土的,一律不得填(挖)土和投入建设,继续由农民耕种;已经填(挖)土尚未有建设项目的,应组织复耕,不得撂荒闲置。二、已经签订预征土地协议并付了部分补偿费的,应按协议商定的期限、数额予以兑现;暂无能力支付尚欠的补偿费的,应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期支付或按欠支部分的比例退还土地。三、签了协议而未付补偿款的,应尽快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取消协议。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当地预征土地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在今年内作出处理。各市人民政府对预征土地的检查和处理情况于年底前向省人民政
    2023-06-10
    460人看过
  •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医院,各驻晋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市政府制定了《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晋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山西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为加快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能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晋城市县级以上城市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和晋城市区域内的重要经济目标建筑,属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民用建筑指:住宅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住宅建筑包括:各类住宿房舍、宾馆、招待所、商品房。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大、中专院校、技校的教学楼及其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综合楼、商店;科研楼
    2023-06-10
    381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征收的税种。 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更多>

    #耕地占用税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指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其占用耕地的面积征收的一种税。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1、具有行为税的特点; 2、具有税收用途补偿性的特点; 3、实行一次性征收; 4、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以人均耕地面积为标准,分别规定单位税额; 5、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的确定具有较大的灵活
    • 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5-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
    • 超占耕地占用税镇政府·可以·收钱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4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主体是地税局,镇政府无权收税。
    •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第7条如何规定的规定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4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其举报电话,同时确保举报通讯渠道畅通无阻。
    • 如何对耕地占用税进行减免?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2
      (一)部队军事设施用地;(二)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三)炸药库用地;(四)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