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6:42:55 104 人看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已经1997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证本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或者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当事人申请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条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为: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务院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规定了具体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实施工作由其法制机构负责;未设法制机构的,由其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相应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三)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四)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两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它直接利害关系的。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三章听证参加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证据鉴定人、翻译人员。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规则第八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三)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十二条在听证过程中,案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四章听证的告知、申请和受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罚的种类、理由、依据;

(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第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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