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容结构上看,国税发[2009]88号文与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相类似,因此,有观点认为,国税发[2009]88号文是新税法下取代两税合一前13号令的一个新政策。这个说法其实并不恰当。两税合一前,内、外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分别适用不同政策:外资企业根据国税发[2004]80号文《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取消了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审批,而改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备案管理方式;13号令则只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财税[2009]57号文与国税发[2009]88号文则适用于两税合一后我国境内包括内、外资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虽然国税发[2009]88号文与13号令适用范围不同,但由于两者在内容结构上较为接近,所以以下笔者也主要就这两个文件作比较分析。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87人看过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如何办理
443人看过
-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
356人看过
-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的方式
202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398人看过
-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169人看过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 更多>
-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5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6日印发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1、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 2、损失 计算应纳税
-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范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02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8条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11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作为资产损失的认定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本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申明,主要包括:(一)会计核算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二)资产盘点表;(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应聘请行业内专家参加鉴定和论证);(五)企业内部核
-
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08-30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的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即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法人型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
企业经营损失税前扣除标准福建在线咨询 2022-02-1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国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