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适用于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2)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4)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二、办理材料
验原件,验原件人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委托书应加盖企业公章或法人代表指模,并附贴办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办事人身份证原件备检。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要求填写
收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包括:机构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业务开展情况及按核定的经营性质执业的运营情况;校验期内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校验期内卫生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等。
按要求填写
验原件,收复印件
按要求填写
专项报告(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按要求填写
按要求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市四会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四会市东城街道广场北路五馆首层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四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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