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含义是如何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9:42:21 166 人看过

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概念及其特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可以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含同,通常称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广合同义务的合同。其法律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与合同的订立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方表示其愿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产生效力。

(二)合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也可以拒绝履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履行主体而非义务主体,对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拒绝履行时,由合同债务人负责履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的不适当履行出于恶意,给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履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同意履行,视为债务人的履行,债权人不得拒绝。

如果第三人不履行,债旁人在履行期限内没有履行;或者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12: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第三人代付欠款是否认定代为履行
    [案情]九江县李某与夏某因碎石开采有纠纷,在李某某的协调下,李某告与夏某达成协议,夏某停止开采碎石,由李某给付12500元给夏某,李某当时给付现金2500元,剩下的10000元李某用碎石料抵了3780元,尚有6220元未付,因李某不愿与夏某有纠葛,就与李某某协商由李某某给付夏某剩余的欠款6220元,经李某某同意后李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李某某。2006年11月份因夏某遭遇车祸,向李某催讨欠款,李某仅给付1000元,夏某因急需用钱,无奈向李某某催讨剩余的5220元欠款,李某某向夏某给付了5220元。[分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给付夏某6220元,由此获得夏某的债权,是一种债权转让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某向夏某履行给付义务是一种债务承担,是债务人李某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了李某某。第三种观点认为上述李某某的行为实际为第三人代为履行行为。[管析]笔者支持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债权转让是债权
    2023-06-05
    461人看过
  • 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后还有效吗
    一、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后还有效吗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有效需要看合同的具体规定。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该怎样向第三人履行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一)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二)债务人
    2023-05-06
    250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啥法律后果
    一、第三人代为履行有啥法律后果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适需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在这个规定中,“当事人”是指订立原合同的双方(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将自己的债务转移于第三人负担,称为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分为第三人承担全部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与债务人共同负担债务两种情形。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债的加入。债务承担的方式有三种:第一,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此种合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能发生效力;第二,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的合意;第三,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
    2023-05-06
    399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案件的案由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履行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应以第三人代为履行追偿权作为本案的案件案由。首先,毋庸置疑,法院对于案件案由的确定,主要依据对原、被告诉讼中争议的主要实体法律关系属于何种实体法律关系的判定,也就是说案由应当是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其次,法院在确定民事案件案由时,要遵循一定的适用原则:第一,直接适用原则,即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列明的具体案由。按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逐级向下适用某类案件案由的子项案由,如果某类案由下面有明确规定的子项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直接适用该子项案由。第二,间接适用原则,如果某一新类型纠纷在找不到合适的案由,也没有现存案由可用,但又符合受理条件,怎么办?这时,可以根据间接适用原则来确定该纠纷的案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选择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案由;二是根据诉争的实体法律关系所属的实体法律法规内容,由法院自行确定新的案件案由。《民法典
    2023-06-14
    76人看过
  • 怎样判断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效力
    设定并存的债务承担,主要目的在于承担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契约一经生效,则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承担人在契约约定的范围、内容内履行债务。一、债务加入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中在加入债务的第三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不愿意则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又称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二、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符合哪些条件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符合的条件有:1、通过协议,达成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完全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2、债务承担是无条件的,因债务转移协议的成立,债务受让人不能因协议外的种种原因而不承担债务转让之债;因此,承担人不可以因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为
    2023-04-12
    187人看过
  • 票据的行为代理的含义及所履行的手续
    票据行为代理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基于被代理人(即票据当事人)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并签名的行为。我国《票据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代理票据行为,需履行以下手续:(1)需有票据当事人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即将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代理人。这是票据行为代理的实质要件。由于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其他票据当事人可以不考虑委托人的委托代理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即在票据上相应位置载明两个内容:一是记载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二是记载代理的意思。即应写明代理字样,如实务记载中,依照票据使用习惯足以证明是代理关系,也产生代理关系。(3)代理人需要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
    2023-06-06
    475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不是连带责任
    第一,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权人和债务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债务的协议都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并没有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说,协议仅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且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债务并没有真正在法律上发生移转。第二,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完全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发生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债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来说,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
    2023-03-01
    189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为何买方要支付二次货款
    案情:2005年10月,文华公司在溧水县承接了砂上线混凝土省级道路改造工程,当年10月1日进场施工,因该工程需要大量水泥,于某打电话给史总希望水泥业务给他做,10月4日,史总与于某协议,每吨230元,于某说不够本钱,史总说你在文华公司又不是这一笔业务,等工程完了每吨再付5元运费补贴,他同意了。2005年10月12日,于某开始向工地送水泥,到10月18日送了206吨,史总于10月18日下午开出20000元转帐支票(编号00964609)作为首期款给于某。2005年10月20日,于某送来的水泥达到了300吨,但是此后收料员再打电话给于某要货,于某却迟迟没有送来,史总就通知他不要送了,并要他于15日内来结算。以后,文华公司自行到水泥厂买水泥了。2005年10月26日,文华公司开始直接到××××水泥厂购水泥,10月27日,史某带一帮人拦截了水泥车,当时史总向××镇派出所报了警,并电话通知了于某。这
    2023-04-23
    410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否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法律分析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指不失债的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的契约,它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构成要件与效力与《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义务的转移”基本相同,即合同义务(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债务人脱离原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替代债务人负担其债务。被告房产公司的抗辩主张,就是认为合同义务已经全部移转,但此观点在本案中明显无法成立,理由本文前已论及。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学者一般认为是指“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加入既存的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仍为债务人,只是减少了承担的份额。也有学者认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成立为前提,第三人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无论学者的定义有何区别,学理通说认为,发生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
    2023-04-19
    415人看过
  • 分清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关系
    1.四者的概念区别(1)所谓合同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权人的地位,享有原债权人的债权,原债权人完垒从合同关系中消失,不再享有原合同的债权。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原债务人。(2)债务转让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移债务的协议。债务由第三人代替行使其义务,第三人取代原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承担原债务人的义务,原债务人完全从合同关系中消失,免除对债务承担的义务。债务承担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所谓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由债务人将债务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没有因为接受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4)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并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四者的关系(1)该四种法律制度都包含三方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2)债权转
    2023-06-28
    91人看过
  •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区别是什么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而由第三人履行是指由第三人向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023-06-14
    71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追偿权怎么行使
    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履行或者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23-06-14
    174人看过
  • 如何区分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履行
    两者区别在于不同的协议的主体,效力不同、成立的关键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从法律原理上分析,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协议的主体双方是不同的。债务承担中,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履行达成协议,约定第三人来承担债务。而第三人代履行中,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代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2、效力不同。债务承担中,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部由第三人承担的(也可部分由第三人来承担,则另论),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则退出合同,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而第三人代履行中,第三人仅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没有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第三人仅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3、成立的关键要件不同。债务承担中,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成立;但该同意法律未规定其形式要件,应当认为可以是明示的方式,也可以是默示的方式。而在第三人代履行中,债
    2023-04-17
    466人看过
  •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还需担责吗
    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债务人仍然需要担责。虽然第三人代为履行了债务,但是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债权人认为第三人的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告债务人,而不能去告第三人。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一、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承担如何理解1、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二,一是债权人应该接受第三人的履行,二是因为第三人只是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非当事人,所以,当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
    2023-02-18
    389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9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其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其法律特征如下: 1、第三人替债务人代为履行是一种形成权,其意
    • 第三人如何取得代为履行的法律效力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3
      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比如说,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而后取得对承租人的债权。
    •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区别?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区别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5
      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其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或合同义务转让。 在进行债务转移是应注意哪些事项呢首先我们必须区分一下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根本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包含两重债务关系,一个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原生性债务关系;二是第三人(替代履行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次生性债务关系。在这两重债务关
    • 什么是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1
      什么是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这是对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执行主体的基本要求。凡是国家法律、政策、计划要求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性质决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合同,以及当事人约定必须亲自履行的合同,合同债务人都必须亲自履行,而不能由第三人代
    • 代位求偿权受理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如何追偿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般的保证合同中,是保证人、债权人、债务人三方订立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保证合同一般暗含了债务人的同意,否则就有可能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保证人的求偿权是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即取得债务人的同意,如保证人未经债务人的同意擅自担保,则不享有依据保证合同对债务人的求偿权,但在债务人受益的范围内享有不当得利的求偿权。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