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简介
(1)有权实施司法保护的机关有哪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即广义的国家司法机关。
(2)“依法履行职责”的司法保护;一般司法保护:适用于所有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司法会议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3)司法机关在保护的角度讲,它包括:
①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各种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③依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对诉讼权以及检举,控告权的行使。从特殊司法角度讲,主要指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为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改过自新的保护措施。
(4)“专门保护措施”的含义是什么?
指有别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的行政保护措施。从司法保护涵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里所说的司法保护,虽然涉及一般的司法保护,但主要指特殊的司法保护。
2、基本要求
关于司法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下面主要列举四个方面的内容,前三个方面内容主要是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而言,最后一方面内容涉及所有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
从1988年起,我国各地的人民法院相继成立了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庭,该法庭由少年预审组,少年法庭组成,专门负责少年犯罪的预审,起诉和审判并采取了区别于成年人的侦察、起诉和审判的方式,做到寓教于审,审教结合。
(2)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就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他们的合法原则。
(3)对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做好安置工作、复学、开学、就业不受歧视。
3、司法保护具体内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3.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会议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7.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8.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9.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0.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与犯罪行为的预防,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执行。
4、未成年人保护
人民法院处理继承案件,离婚案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法定继承案件中,依法对未成年人继承份额给予适当照顾,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如发现未成年人遗嘱中未成年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被剥夺,应当宣布遗嘱无效,保证未成年人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离婚双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处理。对未成年的保护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指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有遗嘱自由,公民不仅可以在生前充分利用和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而且还可以通过遗自由处理其死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遗嘱自由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明确指出:“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按此规定享有必要份额遗产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二者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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