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鉴定和房屋安全性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里面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改建筑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不管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的倾向下进行鉴别、评定。
建筑工程房屋的安全鉴定必须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来负责鉴定。因为这是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能否作出的正确鉴定结论,并且是保证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此外,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来断定房屋的安全是否合格。
一、业主开发商问题找哪个部门
1、找开发商协商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首先找开发商,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有着直接的合同关系。开发商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对商品房质量承担最终责任。开发商与购房者的质量关系通过《商品房购销合同》和《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来约束,如果购房者因质量问题要求赔偿损失,应由开发商向购房者赔偿,开发商再根据质量原因依照合同约定追索责任单位赔偿。
2、因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如开发商不予解决、或对开发商的解决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对于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问题,住户可以直接委托具有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可作为民事赔偿的证据。
3、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上述途径都不能解决,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起诉开发商。
二、收房发现质量问题怎么办
在房屋接管验收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可根据其对房屋不同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
1、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必须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加固步强维修,直至合格。影响相邻房屋的安全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
2、对于不影响房屋和设备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为提前获得投资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提前投产使用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建设单位的提前使用一般应视为已验收,使用后发现问题,合同已履行完毕,建筑施工方对竣工验收不负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工程已合格验收的情形来履行自己的全部义务。
需注意的是,建设单位仍可依据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解决房屋质量问题应当分情况处理,如果质量瑕疵不影响房屋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和价值的,可以采取修理措施,以消除瑕疵,费用应当由开发商承担。如果影响居住,则情况比较复杂,购房者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妥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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