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未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传统隐私权采取间接保护方式,把其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畴,这种保护方式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明显不利;由于立法依据的缺失,导致网络用户的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时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于法无门,这迫切要求我们根据本国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上,构建起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关键词:网络隐私直接保护间接保护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一项非常中要的人格权,甚至可以说隐私权的发展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为现代社会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对政府行为越来越要求公开透明,而对个人的隐私越来越要求强化保护。现代社会是公民社会,要求越来越注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1网络隐私权作为传统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和体现,随着电子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网络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危险,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成了互联网的社会信息化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因此如何做到即恰当地保护广大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又不妨碍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在网络隐私权法律规制方面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起步较晚,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基础和社会环境较为薄弱,如何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侵权行为进行恰当的法律规制,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子网络产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法律问题。这要求我们既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体系内寻求突破,同时更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的立法、司法经验。本文就试图从网络隐私权的涵义入手,在比较考察国外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基础上,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模式提出自己的拙见。
一、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早起源于美国,1989年美国私法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当年第四期《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一文被看做是美国开始承认隐私权法律地位的宣言,文中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加以阐述。沃伦和布兰戴斯在文章中指出: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许多机械设备的使用使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最亲近的人们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他们明确提出:个人有不受打扰的权利”。1此后,隐私权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并呈现出国际一体化的趋势。
世界上很少有国家用立法的方式对隐私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目前,国内学者对隐私权的定义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但一般都认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等。2隐私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处理而产生的,能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摆脱他人的干扰,从而拥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心灵净地。它的产生及存在的依据,均是基于人的精神活动而发生的各种利益需求,而法人无精神活动可言,无法成为隐私权的主体。
2、隐私权的内容具有真实性、隐蔽性。隐私权是指个人生活中不愿为别人所知之事项。其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客观存在之事实。所以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要求,在侵害隐私权的案件中,侵权人不能主张以其所公开的事情是真实的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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