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运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7:17:13 323 人看过

损失补偿既是保险的基本职能和作用,也是保险理赔实践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是,损失补偿原则在具有人身保险中是否适用一直以来存在争议,试图从保险的起源展开阐述,分析保险的基本职能及其具体原理,并且结合人身保险来阐释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具体应用。关键词: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医疗保险一、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学原理分析首先,在保险实践中运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原因可以追溯到海上保险的产生。现代意义上的保险发源于近代的意大利的海上保险,当时意大利商人通过签订一张船舶承保单,约定如果船舶安全到达目的地,则合同无效;如中途发生损失,则合同成立,该损失就由合同的另一方(保险人)承担,因此在近代海上保险中,保险人的基本职责就是当被被保险人发生经济损失时,按照合同约定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事宜。海上保险被人们公认为是现代保险的萌芽,因此人们也普遍接受保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解决被保险人难以预测和控制的风险及损失。在世界各国学者对如何定义保险的相关研究成果中,损失学说也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例。损失学说将保险看做是一种经济上的制度安排,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由于未来特定的、偶然的、不可预测的事故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因此在赔偿中应该遵守如下规定:“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不赔偿;损失多,赔偿多;损失少,赔偿少”。所以,根据以上分析,可以说损失补偿原则是贯穿于保险业务的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的始终。其次,根据对保险基本职能分析也可以得出在保险实践中必须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结论。保险职能是保险内在的固有职能,它主要由保险的本质和内容所决定的。根据前文对保险产生及起源的分析,保险产生后其发挥的最基本的功能和作用就是分担风险和补偿损失。这两个职能时相辅相成的,补偿损失是保险的最终目的,分担风险是保险处理事故时的技术方法。保险损失补偿职能主要目的是,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在获得保险赔偿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经济状态或物理使用价值,因此保险只是对社会财富进行的再分配,而其并没有增加社会财富。被保险人也就不应该因保险赔偿的获得而实现价值增值、财富增加或者是额外的收益。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要求,保险的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事故损失的需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理赔实践中的基本要求。在保险理赔中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可以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若被保险人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经济损失而不能得到赔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侵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反过来,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总额超过了自身实际损失,被保险人就会获得超过损失的额外收益,如果在保险实践中对被保险人这种行为不加以限制,则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从而造成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损失或欺诈保险,给保险人的正常经营带来影响。所以损失补偿原则是对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共同约束及其合法利益的保障。二、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理(一)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它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二)代位求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若没有代位求偿原则的约束,被保险人就有可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同时获得了赔偿,即双重赔偿,倘若这双重赔偿的金额超过了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那么被保险人就可能获利,这与保险的补偿性原则相违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3日 23:1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身保险相关文章
  • 浅析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赔偿费用
    最高法院通过的2003年第20号司法解释详细地规定了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笔者就有关费用做一番自己的理解,希望大家来共同探讨。1、关于医疗费的理解。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赔偿义务人就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异议举证。所谓的合理性,包括用药的剂量和用药的品种是否合理,治疗费用是否过多,医务人员治疗时是否具有延误治疗的过错,受害人的治疗是否符合常规等等。所谓的必要性,比如急救时为120车开支的送人到外地医院的车辆交通费用是否必要,伤情可在何级医疗机构治疗痊愈,治疗器械的价格等等。因为医疗费要根据收款凭证确定,所以医药费、住院费票据是有用的证明。受害人丢失票据的,一般可在医疗机构补开或者由医疗机构出具收款证明。关于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需等待出院以后再行起诉,不怕麻烦的话,可以在治疗时分段起诉。有些当事人在起诉时在诉讼请求这项直接写成要求法院先予执行多少钱,其实应该将诉讼请求写为要
    2023-06-08
    429人看过
  •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什么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一、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什么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二、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各是怎么样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与标准: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
    2023-02-22
    228人看过
  • 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的作用
    安阳律师浅谈责任保险在人身损害中的作用作者:安阳律师孙海军,法律咨询电话:150-3721-7827人身损害包括很多种,比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校园内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这些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按照侵害人身权要求赔偿,也可以选择按照合同要求赔偿。这两者存在选择问题(必选其一),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需要律师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各方利弊进行选择。现在谈一起校园内发生的责任事故,以此为例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启示: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系某小学二年级学生。原告课间休息与同学做游戏时,由于被告学校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致使原告被同学张伟推到在地,导致原告颅骨骨折,经住院治疗。现仍需后续治疗。事故发生后,某小学未对原告及时送医院就诊,未进行任何救治,未及时通知原告监护人。放学后,监护人到校接原告时,发现原告受伤方送往医院治疗。学校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的监护人以直接侵权人张伟、某
    2023-06-05
    253人看过
  •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损失补偿原则是由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确定的,这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补偿原则的实现方式通常有现金付、修理、更换和重置。损失补偿原则除了与海上保险法其它原则(尤其是可保利益原则)密切相关外,还衍生出代位、委付、重复保险与分摊等规则。在英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禁止赌博的公共政策;而在我国,损失补偿原则来自于公平原则和禁止不当得利的规定。
    2023-04-26
    149人看过
  • 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一)安全性。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首要原则。因为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对全体被保险人的负债。从数量上看,保险基金总量应与未来损失赔偿和保险给付的总量一致,若不能安全返还,必将影响保险企业的经济补偿能力。为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保险人一定要做好投资预测,选择安全性较高的投资项目,以小额、短期、形式多样化来分散风险,增加投资的安全性。(二)收益性。保险资金运用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盈利能给保险人带来企业效益,增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中选择高效益的投资项目,在一定风险限度内力求实现收益最大化。(三)流动性。保险具有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事故的发生又具有随机性特点,这就要求保险资金运用保持足够的流动性,以便随时满足保险赔偿和给付的需要。保险人应根据不同业务对资金运用流动性的不同要求,选择恰当的投资项目。
    2023-04-23
    101人看过
  • 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适用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可保利益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3.补偿原则: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无论以何种方式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也只能使被保险人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同等状态,被保险人不能获得额外收益。4.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二、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保险人除了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外,还具有依法拒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当发生下列情认真看待人身保险合同形之一时,保险人有权拒绝给
    2023-06-17
    483人看过
  • 医疗费用赔付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有何不同?
    1、从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来看,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损失补偿原则。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的保险合同,必然与保险人的代位索赔权联系在一起。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代位权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可以得到证实。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三方对保险目标的损害引起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如果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获得了损失赔偿,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第一款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部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权利向第三方索赔,这种行为
    2023-08-05
    237人看过
  • 如何在保险合同中运用合理预期原则
    2009年11月23日,原告陈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办理了“08大病附加险”。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陈先生,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1月26日至2029年11月25日。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第五项为:“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CABG)是指为治疗严重冠心病而实际实施的开胸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等非开胸介入手术和内镜手术不在保险范围内2011年6月13日,陈某住院后被诊断为“冠心病和不稳定型心绞痛”,并实施了“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医疗费用共计5万余元。出院后,陈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不是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索赔。分歧在试验过程中,对于陈某实施的“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是否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冠状动脉支架植入不在保险范围内,不属于
    2023-05-31
    238人看过
  • 浅论“一事不再罚”原则在税务行政处罚中的运用
    内容提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国际上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但我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有其特殊的内涵,本文对其特殊内涵作了积极探索,并借鉴刑法罪数形态理论,将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一事)作了分类,并结合税务实践,对该分类如何正确适用税务行政处罚作了简要探讨。关键词: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牵连连续并合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西方国家立法中的一项重要责任制度,其原意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个(次)以上的处罚。目的在于防止法律规范之间的设定冲突,重复规定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一、对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正确理解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时参考了西方有关行政处罚类似实践,在表述上采取了特殊的技术处理,但没在条文里写上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文字,并且把不予两罚限制在罚款二字上。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
    2023-06-06
    223人看过
  • 医疗保险赔偿是否符合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
    2004年12月8日,衡阳市某中学校门附近,一辆出租车撞上了初一女生李某,女孩左脚粉碎性骨折。此后,李某在南华医院住院治疗78天,花了25071元医疗费。经交警队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95%责任,肇事司机随即支付了23818元医药费。在车祸发生前的2004年9月28日,李某的母亲给她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其中意外伤害金5000元,意外医疗金5000元,住院医疗金60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关于李某的这份保险,李某母亲和保险公司的判断迥然不同。李某母亲认为,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事故处理完后,李某母亲找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根据保险合同支付意外伤害金5000元和住院医疗金16002元。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理由是: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以及附加住院医疗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都属于医疗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征,适用损害填补的原则。保险公司只赔偿李某的实际损失,而且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因
    2023-07-07
    336人看过
  • 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二、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一)实际损失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
    2023-03-01
    188人看过
  • 浅议人身损害赔偿及分析
    不论是交通事故还是工伤,发生人身损害赔偿事故时,受害人最关心的是通过什么途径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在遭到损害到得到应有的赔偿。这就涉及以下问题:可以要求哪些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内容有哪些?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本文针对以上问题一一解答一、责任承担主体。一般认为肇事者是责任承担主体。具体而言,交通事故就是肇事司机;工伤就是雇主及侵害人。此外:1、保险公司。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在已投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的义务(交强险也不是白交的)。因此,在交通事故中,须查明肇事车辆是否已经投保,如果确已投保,则赔偿主体还包括保险公司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因公负伤,且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以后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了。目前为止,工伤待遇是受害人可以享受到的最高最全面的保障。二、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依受
    2023-06-05
    480人看过
  • 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论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合同双方往往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作出公正的裁决?正如英国的P.S.a*Ya所指出的:“合同解释绝不是一项正式的或技术性的服务,它是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的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因此,正确理解合同解释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们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时,解释合同。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逐渐成为现实。保险合同纠纷大量涌现。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当发生纠纷时,合同双方往往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不同的解释。法院、仲裁机构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如何作出公正的裁决?正如英国的P.S.a*Ya所指出的:“合同解释绝不是一项正式的或技术性的服务,它是法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的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因此,正确理解合同解释是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们要解决的问题
    2023-05-31
    421人看过
  • 试论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在犯罪过失中的运用
    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
    2023-06-01
    187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 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 更多>

    #人身保险
    相关咨询
    • 医疗保险责任补偿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8-28
      实践中商业医疗费用报销型保险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赔偿原则”是在财产保险领域理赔适用的主要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借贷。从被保险人的角度而言,被保险人的财产发生保险事故,其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从保险人处所获得的赔偿,一方面,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并且被保险人应当将其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人;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所获赔偿金额总和也不得超
    • 对于保险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适用损益相抵原则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19
      《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保险金不应适用损益相抵原则,主要理由在于以下三点:1、人身保险目的不在减轻加害人责任;2、人身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合同之债的关系,后者是侵权之债的关系。
    • 简述损失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01
      首先是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真正发挥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同时也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对被保险人而言,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及时的补偿,生产生活能及时得到恢复;对保险公司而言,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得到了保护。其次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无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
    • 保险公司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4-19
      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 保险损失赔偿原则范围为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27
      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