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23:37 478 人看过

(2006年3月17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经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查。于2006年10月20日决定以附审查修改意见的方式批准。县人大常委会依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

2006年11月20日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乡村的村容村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自治县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不包括建制镇,下同)和乡(镇)所辖的村。

第三条自治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政府引导、群众参与、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自治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农业、卫生、畜牧水产、公安等部门应依法做好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集镇和乡(镇)所辖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由建设助理员承担本乡环境卫生具体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公共卫生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应当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乡村环境卫生事业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应安排相应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和管理经费,保障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进行。

村民委员会就本村环境卫生方面的公共设施建设和相关事宜向村民筹集资金和劳动力,应通过村民会议决定。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全县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乡(镇)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具体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自治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加强环境卫生科学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乡村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乡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对乡村道路、供水、排水等公用设施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为搞好乡村环境卫生创造条件。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修建乡村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供热等公用设施。

第十一条乡人民政府应聘用清扫人员,负责所在地主要街道的清扫保洁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成立环境卫生清扫队,负责本村主要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乡人民政府应对所在地主要街道、巷道的两侧单位、业(住)户实行门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村民委员会应对本村住户门前实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第十三条乡人民政府应按照自治县环境卫生总体规划的要求;在乡村主要街道两侧设置公厕和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由专人管理保洁。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主要街道应设置垃圾容器,各村规定垃圾倾倒场所,实行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并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严防污染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卫生院(所)、集贸市场、奶站和学校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公厕所、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确定专人清扫保洁;所产生的垃圾由其单位或者业户负责清运、处理。

卫生院(所)产生的有害垃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乡村居民住户应做到庭院院墙整齐,院内整洁,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应一户一厕,对贮粪池、化粪池和沼气池等定期清掏。

第十八条乡村居民饲养的家畜,应舍饲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九条自治县乡村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倒垃圾、残土、粪便等废弃物;

(二)随意抛弃各种动物尸体;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或者污染、损毁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达到门前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柴草和粪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处50元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舍饲圈养家畜,影响环境卫生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头(匹)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四)集贸市场、卫生院(所)、奶站和学校等单位或业户未按照要求清运、处理垃圾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雇工清理,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者业户承担,并对其处以100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乱倒垃圾、残土、粪便等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干净;拒不清理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六)随意抛弃各种动物尸体的,限期掩埋或火化;拒不执行的,按照每头(只)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或者污染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清除污物,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毁的,处以被损毁设施造价二倍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乡(镇)环境卫生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阻挠、侮辱、殴打环境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农、林、牧、渔场应依照本条例做好本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云南省普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环境监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其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林业、土地、矿产、农业、水利、城建、工业、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6月的第一周为自治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专款专用。资金来源:(一)县级财政每年
    2023-04-24
    440人看过
  • 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条例
    (1997年4月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龙川江的保护管理,防治水污染,减少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龙川江干流和蜻蛉河、老城河、勐岗河等一级支流。龙川江管理范围是龙川江河道、堤防及有堤防的河道两岸护堤外侧各5米内、无堤防的河道两岸外侧各15米内的护堤地。无固定河道地段的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划定。第三条龙川江水域的水质,按国家地表水四类以上标准管理。第四条自治州对龙川江水土资源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加强管护、合理开发和群防群治的原则。自治州鼓励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划开发利用龙川江水土资源,谁投资、谁受益。第五条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龙川江的主管机关。龙川江
    2023-04-24
    195人看过
  • 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
    (2006年3月6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境内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乡村公路是指除国道、省道、县道及专用公路外通达乡、镇、村(自然村寨),可以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第四条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管养并重、保障畅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主体,领导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和养护工作,检查建设和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所
    2023-06-08
    213人看过
  • 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护措施第三章监测与监护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工业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细则的实施。第二章防护措施第四条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工业基本建设项目时,必须包括防治职业危害设施的内容。第五条设计单位编写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中的工业卫生内容应包括:(一)编写依据。(二)厂址选择、场地自然条件概况等。(三)生产方式、产品方案、工艺流程、使用原料及种类、产品和产量。(四)生产车间、工序产生的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种类、性质、存在形态、排出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和人数。(五)对各种职业性危害因素拟采用的控制措施、预期达到的卫生效果。(六)根据
    2023-06-09
    112人看过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乡道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乡道发展,适应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乡道是指自治县辖区内省道、县道以外的地方公路。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必须遵循“民需民建,建养并重;民建公助,多方筹资;民建民养,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捐赠款物或者以其他形式支持乡道的建设和养护。第五条乡道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破坏。第六条本条例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土、建设、水利、供电、通讯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乡道建设和养护所需资金,采取以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自筹为主,上级补助为辅的办法解决。乡道建设应当纳入镇国民经济和社
    2023-06-08
    474人看过
  • 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自治县的林业建设以营林为基础,强化封山育林,开发宜林荒山,实施退耕还林,改造低价值林,营造速生丰产林和珍贵用材林,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自治县的林业工作;乡(镇)林业站负责管理辖区内的林业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配置护林员,负责本村的森林管护。第五条林业三定划定的四至界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国有荒山荒地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造林绿化。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采取多种形式投资造林。国有荒山林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最长可到50年,所营造的林木归承包者、租赁者所有。林地出让金或者
    2023-04-24
    455人看过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非耕地开发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非耕地资源,规范非耕地开发,保护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耕地,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耕地以外未开发、未合理利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非耕地开发,由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一制定规划。非耕地开发坚持开发和治理相结合、保持水土和生态平衡、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发展。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非耕地开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单位、组织、个人依法投资开发非耕地,非耕地开发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非耕地开发人,不受行政区域、行业、职业和户籍限制,享受国家和本自治县的优惠政策。第七条自治县
    2023-06-10
    86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发布日期:2008-4-3执行日期:2008-5-1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号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9日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7月20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2008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
    2023-06-07
    246人看过
  • 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小城镇,系指自治县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镇。第三条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土地、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小城镇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建设和管理并重,并与自治县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人口发展规划相协调,体现民族风格和现代特征。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已经批准的县城、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总体规划,在实施中需要
    2023-06-10
    179人看过
  •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坚持以营林为基础,以发展为前提,实施分类经营,加速后续资源培育,优化树种结构,提高林分质量,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保持在70%以上,实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依法管理本辖区的林业工作。第四条自治县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按其用途和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生态公益林保护及补偿机制。国有商品林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委托经营;集体商品林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多种经营;自留山、承包荒山、轮耕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及农户种植的其他林木,由承包者或者农户自主经营。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商品林区的宜林荒山进行规划,实行有偿转让,谁
    2023-04-24
    180人看过
  • 宁蒗彝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4年4月19日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4年7月27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坚持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造管并重,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管理保护好中幼林,发展经济林,合理采伐利用成熟林,提高林业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自治县坚持森林资源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实行限额采伐,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第三条经济林木是自治县的支柱产业。要培育优质果苗、科学种植、优化管理,加快发展经济林木。第四条自治县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第五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
    2023-04-24
    445人看过
  • 黑龙江省公证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公证制度,规范公证行为,发挥公证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公证的基本原则是:(一)忠实于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二)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第四条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证机关、公证人员和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公证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本行政区域内公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农垦、森工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公证工作,并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第二章公证业务第六条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办理公证:(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与送派部门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二)国有资
    2023-06-06
    116人看过
  •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第五条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第
    2023-06-10
    102人看过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3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含河流、天然露头井、地热水、矿泉水、地下潜层水及深层水)。第四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涝池、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境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乡(包括镇、民族乡,以下简称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本乡境内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和管
    2023-04-24
    233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护理费多少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23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基础法律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了维持基础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法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服务价格意见解放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础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2号)
    •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是什么国家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0-17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
    • 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农村车辆违章费用怎么交?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03
      不收取手续费缴纳的罚款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在50-2000元以内。汽车违规查询方式: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队办公厅触摸查询终端查询。2、登录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车辆违规查询,输入车牌号码和车辆发动机号码,点击查询即可。3、打电话询问声音。4、写手机邮件查询违规。
    • 联系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律师的电话是多少?
      重庆在线咨询 2021-10-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政府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623号。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司法局:为维护基层法律服务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黑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2016〕22号),现将我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
    • 武汉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产假一天有多少天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17
      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生育前可休15天产假困难,生育增加15天产假的多胞胎,每人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黑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享受结婚假期15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结婚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