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超期羁押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30 10:22:46 174 人看过

超期羁押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对被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造成了损害。要是确认司法工作人员真的属于超期羁押的话,除了要对被羁押的人进行国家赔偿外,相关人员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拘留羁押期限在公安机关最长为37天;被捕最长的羁押期限为7个月,两者合并一般最长羁押期限即8个月零7天,是否超期羁押要分阶段:

(1)一般情况下,在拘留期间羁押,最长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还没有被检察机关批捕,就得释放,否则为超期羁押;

(2)如果检察机关批捕后,加上拘留的37天即8个月零7天,检察机关还没有起诉,就得释放,否则为超期羁押;

(3)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一般是两个半月宣判,超过两个半月法定办案期限,还没有结案的,构成超期羁押。

一、侦查羁押期限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1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修正)

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正)

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本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延长二个月。

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直接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遭遇超期羁押怎么办

对于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诉。对于检察机关超期羁押的,可以向人民监督员申诉,对于法院超期审判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并均可向上一级公、检、法或人大监督机关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改正。所以你所述的情况,若不属特殊情况,则属超期羁押行为,确实构成违法羁押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因为如果涉及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事情的处理就会存在不少争议,有关部门的调查需要时间,一旦操作不当就会导致超期羁押,在事情的处理上合理的解决方式是关键,但更多的还是需要自己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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