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纠纷中原厂维保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45:18 317 人看过

正合同描述如下:

第六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雨污水管道、垃圾道、共用照明、天线、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配电系统、供水系统、对讲系统、闭路监控系统、门禁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停车管理系统等。电梯维保单位原则上必须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原厂或指定的维保单位,若该维保单位拒绝承保,在征得甲方同意后,选择合格合适的维保单位。

第二十条乙方须按佛山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执行,实现目标管理。

9、急修:停水不超过8小时;及时检修配电线路、照明等电气设备设施,停电不超过8小时;下水道、沙井、化粪池堵塞不超过8小时。

小修:报修3小时内开工。

电梯:五方通话功能(电梯应急呼叫)须保证功能正常。发生电梯困人,专业人员必须半个小时内赶到现场解救。电梯故障必须12小时内维修完成。如需更换重要配件,需向业委会说明情况,并在三天内完成维修。发生电梯困人事件,保安、乙方专业人员半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每次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保安、乙方专业人员1小时内未赶到现场的,每次处以5000-10000元的罚款;电梯故障率,须满足电梯的年平均故障次数不大于2次(常规易损件的定期性更换不计入故障)。

问题描述:为了降低新物业的成本,原厂维保被改成其他指定维保公司?

官方解析答复:

首选原厂维保不变。若与合同条款有抵触,导致合同无法执行,则在业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条款或者更改维保单位。

1)佛山市上海三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的维保单位。所以,原厂维保只是口语化的描述,合同的准确描述应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指定的维保单位。为避免业主误解,合同中仍保留了原厂维保描述。

2)《条款二十》与《条款六》是联动的,《条款二十》的乙方专业人员实质为维保单位人员,与维保单位签订合同的是物业公司。根据该条款,物业公司需与维保单位签订带有此类惩罚性条款的合同,若维保单位拒绝,同时是唯一指定,那么该合同将无法执行,进入死循环,存在不合理性。解决办法只有两个:更改条款或者更改维保单位。

3)征得甲方同意后这是条款的描述,这话的意思是业委会不一定接受更改。在任何没有发生、已表决情况下,请部分业主不要妄加业委会也接受、业委会可以因为......而接受等字眼去妄想事情的发展,若想准确的了解可以关注业委会的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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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19日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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