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0 01:46:06 493 人看过

一、离婚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法关于财产分割的原则主要是平等分割,首先第一点,夫妻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承担的义务。因此,男女平等原则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第一个原则。第二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来分割。

第二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会遵循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来分割。在这里呢简单讲一下为什么有这样的原则,受我们中国传统观念以及习惯上的影响,女方呢,平时要照顾家庭、子女、老人,对于家庭付出较多,同时从生理上来说,女性较男性来说是弱势的,离婚后女性在找工作等方面也较男性来说要弱一些,所以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照顾下女方。当然,有子女的,离婚分割财产时,法院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个原则,应当以有利生活为原则。什么意思呢?这个原则主要运用于分割生产资料方面,夫妻双方哪一方能最好的发挥该生产资料的作用、价值,该生产资料对哪一方会更有利,就分给哪一方,本着公平原则,分得的一方要以该生产资料实际价值补偿给另一方。

第四、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那些属于国家和集体,或者是他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笼统的当做共同财产来分割,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最后,应当明确一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时,其中一方的个人财产于生活中用掉的或者弄坏的,另一方是不用补偿的。

二、判定离婚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是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则进行分割的,但是能分割的只能是共同财产,对于那些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是不能纳入分割的范围的。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一般都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故而根据实际制定了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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