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介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0:35:51 195 人看过

失效日期:1995-11-09

现将《职业介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意见,望告我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附:职业介绍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充分发挥职业介绍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介绍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运用市场调节手段,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服务来实现就业的一种形式。职业介绍的宗旨是,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进行相互选择,为充分开发和利用劳动力资源服务。

第三条职业介绍工作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法规,执行国家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坚持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服务的方向,保障劳动者就业和单位用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地就业服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名称统一为职业介绍所,属事业单位性质。具体职责是执行国家劳动就业政策,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进行职业介绍,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组织劳务交流活动。

第五条职业介绍所设常年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建立、健全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守则,配置相应的工作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职业介绍所在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地方各级就业服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职业介绍所的工作内容:

(1)对求职人员进行求职登记,对用人单位进行用工调查和登记。

(2)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推荐合格的劳动者,介绍临时性劳务人员,并对单位用工进行指导或提供咨询。

(3)为城镇求职人员提供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咨询和介绍工作单位。

(4)为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提供用工信息,介绍用工单位。

(5)为城镇居民介绍家庭服务人员。

(6)为从事职业教育和就业训练的单位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需要培训的人员。

(7)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劳动力资源和用工需求的信息及趋势预测,为制定就业规划和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8)在劳动力供求双方经过相互选择自愿达成协议后,指导他们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签定劳动合同。

(9)承办劳动部门赋予的其他劳动工作。

第八条职业介绍所对持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城镇求职人员进行职业介绍,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凭县以上劳动部门的介绍信进行用工介绍,办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职业介绍所在进行求职登记和开展用工调查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力供求信息档案,实行信息系统管理。并通过组织供求双方直接洽谈和多种形式的交流、传播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服务。

第十条职业介绍所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拨款解决,也可实行地方财政差额拨款补助的办法。

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所本着有偿服务和不盈利原则,合理收取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费由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双方交纳,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职业介绍和劳务交流活动所需的办公用费及业务费;

(2)职业介绍所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和保险福利费用;

(3)建立或租用必要的职业介绍场所,配备设施和改善工作条件所需的资金;

(4)其他必须开支的费用。

一次性开办费,另外列支。

第十三条上述规定适用于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四条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属于非盈利性的,须持章程和单位证明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属于盈利性的,除按上述程序到劳动部门办理许可证外,还要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职业介绍,其活动要接受当地劳动、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非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对于职业介绍工作中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超出规定业务范围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或取缔。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3日 23: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劳动就业相关文章
  • 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实施改革劳动制度四个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各地要遵照国务院《暂行规定》和我省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贯彻执行办法,报省劳动局审定后实施。二、今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签订合同,办理手续。用工单位未缴纳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的,应按规定标准补缴,已经缴纳的多抵少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十月一日以前的可按过去各地规定执行。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性补贴不再补发。三、对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到退休年龄的工人,在他们办理退休手续后,仍可以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就业。办理这项工作的时间,从今年十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止。各地要建立严格的审查手续,严明纪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一经查出,要坚决追究当事人、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四、《暂行规定》与《细则》正式施行以后,各地要加强对老工人子女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为他们就业创造条件。
    2023-06-19
    490人看过
  • 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南京市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5-12-07生效日期:1985-12-07发布部门:江苏省发布文号:允许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是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具体内容,它对于搞活企业,搞活劳动制度,发挥我市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积极而有组织地搞好这项工作,特制订如下规定:第一条流动对象1、企事业单位富余的技术工人;2、确有专长又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技术工人;3、已退休、退职、闲散待业或从事个体劳动的能工巧匠。第二条流动范围可以在南京地区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部队、院校间流动,也可采用多种形式为农村专业户、城乡个体劳动者提供人才和技术服务。第三条流动方向坚持正向流动,即从专业不对口或不能发挥专长的岗位到专业对口或能发挥专长的岗位;从人才相对富余的单位流动到人才相对缺乏的单位。鼓励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中的富余技术工人流动到集体、乡镇小型企事业单
    2023-04-22
    138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6-6-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科学院:现颁发《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八月一日起实施。望各地在实施中注意总结经验,随时将情况和问题告我部卫生防疫司,以便修改时参考。附件: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六日辐照食品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辐照食品是指用钴--60、铯-137产生的r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照射加工保藏的食品。第三条辐照食品品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本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销售。第四条申请试销新研制成的辐照加工食品时,加工单位需先将研制资料送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会同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机构审查,由所在地卫生厅、局批准,报卫生部备案后,方
    2023-06-07
    31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现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劳动部。附: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以下简称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企业必须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化,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全国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察职责。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
    2023-04-22
    310人看过
  • 颁发《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为了改革煤矿劳动制度,整顿职工队伍,严格劳动纪律,以利于煤炭生产的发展,研究制定了《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附: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八日一、根据煤矿生产特点,应当实行两种劳动制度。井下采掘工人除使用固定工外,还应当采用农村协议工(不转户粮关系,签定合同,到期轮换)。二、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允许煤矿打破地区或省界,到指定的农村招工或招农村协议工,地方政府和劳动部门应给予支持。煤矿井下工人,要招收符合生产需要的男青年,采取自愿报名,择优录取的方法进行招收。招收进矿的工人在半年试用期内,发现不合格者,企业有权辞退。返回农村社队和城市街道时,地方政府和公安粮食部门要准予落户粮关系。三、煤矿企业招用工人时,无论是招用固定工还是农村协议工,都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招用固定工时,必须按
    2023-04-22
    253人看过
  • 关于颁发《国家海洋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待遇作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就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此规定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执行,今后战士探亲仍按原规定执行。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局,便于规定的修改和完善。国家海洋局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结合我局职工工作特点,对我局职工探亲暂作如下规定:一、船员1、船员探望配偶或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52天。2、船员配偶在本地,因出海执行任务或值班等原因,不能在公休假日休息的,每年给予假期15天。3、已婚且配偶在当地的船员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假期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4、船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且配偶也不能来探望的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4天。5、船员因病休息或其他原因,在一年内与配偶(含未
    2023-04-22
    14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劳部发[1995]408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附件1:劳动部关于颁布《职业介绍规定》的通知(1995年11月10日劳部发[1995]408号)附件2:北京市实施《职业介绍规定》办法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维护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职业介绍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介绍是指为促进求职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提供职
    2023-06-10
    293人看过
  • 关于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理农农村的规》农省村暂村行颁颁关跨定关暂理动跨流于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的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农村劳动者就业和各类服务组织从事有关服务活动的行为,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现颁布《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使《规定》切实得到贯彻实施,请各地抓紧作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结合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二、根据《规定》中有关条款,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执行标准。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流动就业证的印制与发放的具体安排。外来人员就业证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的式样及印制的有关要求,将由我部就业司同各地联系。附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规范用
    2023-08-17
    425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职业培训实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培训实体的管理,发展职业培训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职业培训实体是指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机构,主要包括社会组织和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的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工培训中心(学校)等;也包括境外机构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单独或同境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举办的培训实体。第三条职业培训实体应根据市场需求,承担各类职业培训任务,为社会培养具有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定期发布职业需求信息,指导职业培训实体按需培训。第四条职业培训实体的培训对象包括:(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个体
    2023-06-07
    40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的通知
    现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附: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提高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矿山企业以外的所有全民、集体、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正副厂长、经理(以下简称厂长、经理)。第三条厂长、经理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条件的,颁发《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厂长、经理《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是其能够对本企业实施安全卫生管理的凭证。第二章认证条件第四条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条件如下:(一)熟悉国家劳动保护方针、>策、法规以及本行业的有关安全卫生标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颁发《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予以颁发,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劳动人事部和农牧渔业部。附: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乡镇企业(包括乡、镇、村办的企业,农民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管理,劳动部门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第四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第五条乡镇企业的领导者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实行的各种经营承
    2023-06-09
    14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通知[失效]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促进劳动部门检验机构健康发展,提高检验质量,我们制定了《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现发给你们。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拟用三、五年时间基本搞完,请根据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资格认可工作计划,加强对检验所的领导,督促其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提出申请检验项目,并按照该规则的要求进行整顿、完善整理、创造条件、争取尽早完成资格审定工作。对已经劳动部门认可成立的其他部门的检验机构可参照该规则进行资格认可,但其检验业务范围一般仅限于在用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本文下发前各地已制定的规定和办法,凡符合《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的,仍然有效;凡与该规则不符的,应参照该规则进行修订,缺项补齐。对已经资格认可的检验机构应按该规则进行复核。条件不低于该规则要求的,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编号等手续;条件不符合该规则要求的,应令其整改、重新进行资格认可。在该规则执行中
    2023-06-10
    265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根据劳动部和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强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力字〔1989〕9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附:建设劳动定额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劳动定额工作,使劳动定额工作走上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劳动定额是在一定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活劳动消耗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劳动定额是企事业单位管理的基础,是衡量职工劳动效率的重要尺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确定定员和合理组织劳动的依据,也是企事业单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经济核算的依据之一。第三条劳动定额标准是对劳动定额制定、实施、统计
    2023-06-10
    38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关于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压力管道是生产、生活中广泛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不善则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重大事故,酿成不可估量的次生危害,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为了落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各部门、系统应大力开展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意识。二、我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将依据该规定,施行监察。三、压力管道发生事故时,压力管道的产权单位须按照北京市劳动局京劳特发〔1995〕156号《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履行报告手续,即发生压力管道爆炸事故的单位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其主管局、总公司及其所在区、县劳动局和我局
    2023-06-09
    38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某种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指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更多>

    #劳动就业
    相关咨询
    • 关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简介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27
      暂行规定的重点内容如下: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
    • 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的介绍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0
      在下列情况下,私营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一)录用后职工不符合用工条件的;(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他工作的;(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属于应予辞退的;(四)企业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 中国刑法中关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介绍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2
      1.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
    • 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职级规定的通知
      辽宁在线咨询 2021-10-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共7章34条,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4《综合管理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县级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其中,规定综合管理公务员职
    • 关于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问题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0
      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各类设备的安全卫生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关技术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