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有权征收土地吗?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4 23:20:50 377 人看过

山东某市某区一位村民来电说,他所在的镇政府要征收他村的部分口粮田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房产,他所说的口粮田就是永久基本农田,他说镇政府逼着他们以出租的方式签订合同,不出租要把土地上面的树木给毁了,这位老汉说:“我家种的树,都七、八年了”,你说给毁了多可惜,无奈之际,联系到了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晏清拆迁律师认为,《土地管理法》第35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可见,镇政府是无权批复、征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决定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之处,《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另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法定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由此可以看出,镇政府无权批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以租代征的行政行为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目前在我国农村存在着以租代征现象,以每年都能拿到租金为由,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为了建设用地,严重违背了国家土地政策,并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本案中,镇政府行政行为处处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作为受害村民一定要调查清楚,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轻易在协议上签字,并及时聘请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动越早,受到的伤害也越小,靠村民自己的力量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权效果,专业的事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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