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种问题在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存在。我方认为,贵公司与大岛公司的争议解决协议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能认定为无效。
在建筑工程领域,当事人为了逃避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不交或少交税费,在建筑工程投标中取得竞争优势,往往对同一建设项目签订“黑白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合同不得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此,违反上述规定签订的“黑”合同不能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依据。在试点实践中,工程价格、工程质量、工期的变化往往被视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但是,同意变更合同也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变更工期和工程价款的,不应视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对于纠纷解决而言,是当事人解决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一种预先选择的方式。虽然中标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具体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当事人对补充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的变更不应视为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但当事人享有的合同变更,人民法院应当承认变更争议解决方式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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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发包方和承包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承包人即施工人,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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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是应该怎么的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7-0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通容过招投标签订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否则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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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施工补充协议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211、施工过程中,乙方施工人员应按照《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施工。 2、在进行设施、设备安装时,应经过甲方确认安装位置后方可进行。 3、乙方无权擅自更换甲方提供的材料,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材料有义务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乙方应文明施工,工人不得在现场做饭及居住。 4、如乙方已确认并使用了甲方提供的材料,工程质量出现争议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合理为理由,拒绝修理或赔偿,对于乙方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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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是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21(一)合同条款完整性、严密性不足,存在错误或疏漏 合同条款是合同双方履行权益与义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严密性不足,甚至存在一些错误或疏漏,这些问题的存在,极易引起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二)业主与承包商不能正视彼此的相互关系,造成对合同管理的错误认识 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合同联结到一起,最终目标是把项目成功的做好。为此,双方应当在制定和履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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