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之比较。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指整个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均做出了贡献,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不单指只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而是特指那些父母、儿子、儿媳等共同生活的在一起的家庭,各个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都做出贡献,该贡献不只是工资,还可以是在家劳作。
而只有夫妻与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其家庭共有财产称为夫妻共同财产,未成年子女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判断一项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标准,主要是看该财产的来源及取得的时间,而不是看它是在谁的名下,或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的。
以夫妻一方名义存储的存款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这笔存款的来源和它取得的时间。
(3)、夫妻双方如对个人财产无特别约定,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特别约定,即约定好个人财产的归属,则可根据双方夫妻意愿进行财产分割。
一、离婚时房产分割原则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整体来说,我国目前妇女的经济状况仍较男性差,为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影响离婚权利的行使,不因离婚而出现生活水平的严重下降,甚至导致生活困难情形的发生。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使他们在父母离婚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一方的过错行为给另一方带来极大的身体及心理伤害,也严重破坏了夫妻情感。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弥补其所受到的身心伤害。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是否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侵害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愿,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自由协商处理。自由协商的前提,应使双方处于无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表现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由一方享有。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掉。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伙经营的企业,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擅自分割合伙财产,而是要先从合伙财产中分出该夫妻合伙人应得的财产份额。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夫妻双方进行分割,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二、离婚平分财产合理吗
我们遇到的大部分离婚当事人,来找我们的主要原因都是离婚财产的分割纠纷。很多人觉得离婚就应该平分财产,这样合理嘛?实际上还要看具体财产的情况来确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是不在分割范围的。同时,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看双方是否针对该部分共同财产有分割协议,如果有分割协议,就要按分割协议分割,如果没有分割协议,那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对财产形成所做的贡献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别。具体应该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前提下,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公平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正所谓好聚好散,所以我们还是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协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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