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中学校免责情形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3 10:16:07 358 人看过

经常采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对于这些免责事由,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将免责事由分为一般免责事由和特别免责事由这样两大类,更容易理解。

一般免责事由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这种事由与阻却违法行为相同,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职务授权行为、自助行为等。

特别免责事由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这两种免责事由的主要区别在于,基于一般免责事由而致人损害,被告已经实施行为,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排除了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因而表明行为人是没有过错的。

一、侵权行为的全部赔偿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1)侵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造成损害的,既要赔偿现实财产本身的损失,也要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2)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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