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哪些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4 11:15:42 168 人看过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条件是:

(1)管辖权不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适用情形有哪些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灾等无法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所谓争议,包括相互推诿或者相互争夺。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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