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09:50:43 151 人看过

一、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什么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即确认和追究侵权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它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抑或以公平理念等为考虑,而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网络侵权,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侵权事实成立,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民事责任。其理由如下:

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不是对不法行为的制裁,而在于“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在于分配正义、公平的理念。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无需行政登记予以公示,这就使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无意侵犯的可能性与实际机会要比有形财产大得多,也普遍得多。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尤其在网络环境下,更是如此,如果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大量权利人得不到起码的法律救济,使版权保护成为难以兑现的承诺。

另外,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停止侵害是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假如我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行为人无过错时,则其无需承担包括停止侵害在内的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侵权行为将有可能持续存在下去,这个结果显然不是我们所希望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定有着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在网络上发表作品的作者,一般都需要利用相关网站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和平台,比如注册成为某论坛的用户、使用网站的邮箱、使用网站提供的个人主页或空间。因此,如果法院认为网络著作权人自行出具的电子资料可信度低,则可以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取证,要求网络服务商提供能够证明该著作权人的相关信息,如用户名、注册信息、邮箱地址等。在推广网站实名制的前提下,这种方式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如目前微博等微博客采用加V的方式对作者身份进行认定不失为一种有效方法。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诉讼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

在互联网运行之初,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主张权利的主体只有著作权人与网站,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主张权利的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

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

1、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主要是指对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组织对网络“上载”其合法作品所提出的侵权诉讼。

2、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即报刊、电台等传统媒体就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而形成的著作权侵权案。

3、网站作为原告起诉其他网站。网站之间因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发生的纠纷不断出现。

4、网站作为原告起诉传统媒体。即传统媒体将网站上的文章、图片等信息下载而引发的纠纷。

5、邻接权人作为原告诉网站侵权。主要指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未经作者等对其制作、表演的作品被网站上载、播放所引发的纠纷。

(二)侵权方式呈多样化的趋势

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在侵权的方式以及行为所侵犯的对象等方面已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

1、以抄袭为侵权行为特征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既有以文字、图片、照片等为抄袭对象的比较常见的侵权表现形式,也有与网络特征相适应的涉及特定抄袭对象的案件,如抄袭对象为网员的标志、栏目设计、频道名称及页面风格、布局、色彩等方面内容特征。

2、因侵权软件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案。

3、涉及数据库侵权纠纷案。

4、因链接而产生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

5、与MP3有关的侵权纠纷案。MP3被业内人士称为“传统”唱片业杀手的网络音乐格式一经应用,就引发各种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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