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14 20:16:39 490 人看过

沪府办发〔2014〕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原则

(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

(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

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

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研究增加机动车环保检测频次。争取从2015年上半年起,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对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安排专门检测点实施检测。根据全市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站分布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检测站作为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点,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

(三)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

严格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市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

严格实施《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完善环保、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增强环保检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重点在黄标车限行区域、进沪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开展环保执法,杜绝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增加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的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外省市进沪车辆环保管理

进一步规范进沪外省市机动车的管理,实施与本市机动车相同的环保要求。启动外省市进沪车辆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设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本市机动车统一管理体系,强化对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的环保监管。

四、配套政策

(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

本市注册、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要求,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

对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按车辆注册的时间给予差别化经济补贴,鼓励尽早淘汰。补贴资金来源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补贴范围。在本市注册登记、提前一年(含)以上报废、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最近2期检验合格)的汽油车。

2.补贴标准。对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参照《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规定的淘汰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3.政策期限。本方案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6年1月31日。2015年以后的补贴政策,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研究。

4.相关要求。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有关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渠道、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均按照沪府办发〔2012〕54号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二)部门协同推进

市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完善运营车辆的环保管理要求并推进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法实施、建立完善长期驻沪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指导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年检机构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政策宣传。

(三)提升报废拆解效率

加强本市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监销效率,拓展受理网点,提升受理能力,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确保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拆解手续。

(四)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

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平台,协调推进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形成合力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

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措施和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形成社会共识。各主管部门做好对受影响的行业内业户和从业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平稳过渡。

附件:1.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标准

2.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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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车辆到达报废期后,车主应于7日内前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此外,还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原车,并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在这里,机动车回收企业将确认机动车解体,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根据《机动车报废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车主应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