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44:34 490 人看过

一,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实施商品房销售代理的房地产经济机构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收款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

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分批、分次销售。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二,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条件

商品房预售的,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商品房工程形象进度还应达到以下要求:别墅类项目土建工程完工;低层(含四层)主题结构封顶,且砌筑工程完成;多层(含六跃七)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小高层及以上建筑主题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七层;有地下层的,每层可抵减主体结构一层。鼓励现房销售。

三,合理确定商品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速度,按照规定及时上市销售,增加市场供应。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报预售许可。规划一次性审批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住宅项目,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申报预售许可证;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一般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

四,强化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证时,应该按照规划批准范围,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并按照商品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项目总体预售计划与销售方式,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

五,完善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结合我市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商品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照进度进行核发,但必须有足够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防止开发商挪用,抽逃预售资金,我局将尽快制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全市执行。

六,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

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委托在房地产主观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额外提供延伸服务项目,需事先向当事人说明,并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专区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

七,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信息及时对外公开,并在销售现场清晰明示。

八,加快房地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积极拓展房地产信用档案功能和覆盖面,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推行不良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

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经营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但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一经查实,要责令停止销售,计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的,对外发布虚假广告、散步虚假信息的,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合同备案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可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对拒不整改,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却小其开发企业额资质。对未按申报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任意提高房价的,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认为制造房源紧张的,要配合相关部门责令及时整改,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上通报批评。有关信息要通报土地、税收、金融、工商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参加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4日 05: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品房预售相关文章
  • 武汉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市开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精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发卡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快在建商品房项目的建设速度,及时上市销售。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应当一次性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规划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每次申报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许可时,应当切实做好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除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时间等内容外,还应当明确开盘销售时间、销售价格、价格执行时间、认购选房方式等,确保销售活动公开、透
    2023-04-22
    409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管理,现就业主委员会运作、维修基金管理、房管所机制转换、物业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运作1.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上的住宅楼和住宅区域,目前尚未成立管房小组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在6月底以前全部建立。2.凡公有住宅出售率在30%以下的住宅区域,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应在8月底以前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3.组建业主管理组织,应该按照《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房地局颁布的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进行。其中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私房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房业主代表由公房业主指派,但公房业主代表不得兼任所辖区域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业主委员会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其中公有住宅出售率超过50%的
    2023-06-10
    438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2007]153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规范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一个时期以来,个别房地产经纪机构涉嫌合同诈骗,占压、挪用和侵吞群众购房款等问题,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强制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即日起对全市二手房交易全面实行资金监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二手房交易的,必须进入二手房交易资金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不得将房款和定金等交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双方协商一致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双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签字确认并留存指纹印迹。根据建设部和人民银行建住房〔2006〕321号的规定,在我市尚未实行经纪机构在银行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前,任何房地
    2023-06-10
    415人看过
  •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今年8月20日在市内六区实施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为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范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预售资金均纳入监管范围,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除外。二、监管时间自2009年12月25日起,凡办理天津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进件手续的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均应当纳入监管系统实施监管。三、监管资金本通知所称监管资金是指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所需要的建设资金和有关费用,即一定比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经测算,2009年(从现在起至2010年6月)市内六区、塘沽区及开发区住宅和非住宅监管比例均为35%;其他区县住宅监管比例为41%、非住宅监管比例为
    2023-04-22
    329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有关问题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规模加大和施工进度加快,给房屋建设工程抵押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屋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一)取得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二)取得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总额已完成25%以上的证明材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建设单位在委托办理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时,按《上海市房屋土地调查工作程序(试行)》(沪房地资权[2003]261号)的规定提交资料,其中该工作程序规定的“商品房基础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也可以是有资质的审价机构出具的房屋建设开发投资
    2023-06-10
    393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管理的通知
    为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管理,满足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合理正常流动的需要,根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房地产估价师队伍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房地产估价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被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聘用的,应及时办理注册变更手续。未办理注册变更手续而在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业的,按跨所执业处理。二、为保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执业房地产估价师不得频繁变更注册执业机构。三、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1、《天津市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变更申请表》;2、申请人与原注册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办理解聘手续的证明材料;3、申请人向新聘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4、《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四、执业房地产估价师应在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后方可到人才管理
    2023-06-10
    374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023-06-10
    388人看过
  •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市场登记加强市场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93]13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3)79号)发布以来,各地按规定对原有的各类市场进行了补办登记,对新开办的各类市场办理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但仍有少数市场未进行补办登记,有些市场开办单位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即开工兴建或进行市场的招商招租和刊登市场广告,违反了市场开办审批登记注册的规定。为了加强市场开办的管理,完善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制度,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在动工兴建和开业经营以前未办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包括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开办和管理的市场,必须按照规定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二、筹建各类市场,组织开办的单位必须在动工兴建以前三十日内按分级管理的规定,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开办,审批机关受理后在三十日内作出决
    2023-04-24
    421人看过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及各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办公室: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行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以房屋建设工程设立抵押的,应当先由房屋土地调查机构出具预测报告,并向成果管理部门备案,在成果管理部门建立预测楼盘表后,当事人方可申请房屋建设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二、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不得使用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成果,预搭楼盘表的成果数据仅供管理部门掌握新开工房屋动态,不得用于房地产登记。办理房屋建设工程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系统中使用预测楼盘表数据。三、《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所称的房屋勘测报告书,不包括房屋建筑面积预搭楼盘表报告书。特此通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2023-06-10
    425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商品房市场销售秩序的意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1、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盘,30日内必须全部开盘销售,供需矛盾突出的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销售,确保市场公平交易、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逾期开盘及开盘后出现拒售或不通过网上打印《认购协议》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一经查实,房产管理部门将视情暂停该楼盘销售3至6个月,并在30日内停止办理网上签约。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得以收取定金、诚意金、预付款以及办理VIP卡等任何形式收取费用。3、商品房预售实行“实名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接受其认购,认购后不得更
    2023-04-22
    299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补偿款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征[2003]716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6条的有关规定,以及(京政办发[2002]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第三项第(一)款的规定:“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为防止新的占地发生拖欠补偿款行为,加强土地补偿款使用监督管理,保证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通知如下:一、用地单位需要征(占)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在政府批准用地后,领取用地批复前,须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将《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确定的土地补偿款总额,按规定汇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管银行开立的土地补偿款监管专户。监管银行向支付土地补偿款单位和市土地行
    2023-04-23
    471人看过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为规范房屋租赁交易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依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第35号令),我市实行房屋租赁网上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4年9月10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实行网上管理制度,在网上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通过房屋租赁管理网络信息系统输入各项信息资料,打印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完成报表统计,传输统计数据,查询登记备案资料,实施网络化管理。二、从2004年9月10日起,开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网上备案系统,企业通过上网传输备案材料,使备案手续一次完成,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三、《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统一使用A4纸打印。原《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JF-2002-017)停止使用。四、为方便社会和群众,房屋租赁、转租合同示范文
    2023-06-10
    82人看过
  • 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
    各区房产局,市房地产交易互换中心、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各房地产评估公司: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估价行业的管理,维护估价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和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机构必须是已经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证书并经市房产局备案公示的机构。二、各房地产估价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省、市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根据评估目的,结合市场行情进行客观公正评估,不得作高估和低估等不实评估。三、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对同时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的存量房地产进行评估时,要同步形成两种用途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不得进行两次评估或双重收费。以公开拍卖的方式成交的房地产在办理交易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税费。四、各房地产交易部门在受理交易转移登记案件时,对合法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得无故拒收
    2023-06-10
    308人看过
  • 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昆明市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现将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含四区八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二、全市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从即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其开发土地的区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等),都必须在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原来已开始预售的,必须按规定补办手续,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预售。否则,一律停止预售。三、此项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受理审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四、未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私下预售的,房地产交易所不办理预售合同鉴证,产权监理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等合法手续。云南省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附件: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
    2023-06-10
    285人看过
换一批
#商品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的前提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且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建设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具备了预售的基本条件。 在商品房... 更多>

    #商品房预售
    相关咨询
    • 现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如何规定的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26
      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是一个大系统,两个不同部门,分管职能不同,保障局以土地招标,建设房子,供暖,物业为主,房产管理局以房屋产权证,更名,房照等等有关为主。
    •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全文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
    • 关于房地产监管中如何规范预售资金管理的情况?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预售资金监管银行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禁止其从事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按揭贷款发放银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期划款的,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由此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按揭贷款发放银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工程监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要办房屋预售证要到房管局办理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1-13
      1、预售证是房管局负责审批颁发的,如果办理出来了一是在售楼处会有展示,二是房管局有备案,如果要查询预售证,是可以直接给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核实的,他们会告诉你的。 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其主管机关是市国土房管局,证书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3、开发商只有在取得了预售证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外销售房子,
    •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如何处罚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3-04
      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