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任务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1、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2、办理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向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3、审查竣工验收条件。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和竣工资料进行审查。
4、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接到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准予竣工验收回复决定后,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书面通知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商品房的人防价由谁承担
人防费用是由开发商承担的。建造商品房按照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或者缴纳异地建设费用,费用又建设单位承担。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三、地下储藏室归谁所有
1、建筑层高低于2.2米的,依照《房屋测量规范》,层高在2.2米以下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作为公用建筑面积,业主在购房时已出资的。依照《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八条规定公用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该条所指地下室建筑成本已打入房价,开发商不能单独议价和出售,产权应当归全体业主所有。
2、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有独立使用空间,且设计用公用建筑面积的,开发商可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3、即使开发商将地下室出售、附赠给业主,但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仅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而无法取得权属证书。依照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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