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行政赔偿诉讼案增多曝教育管理黑暗内情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18:25:50 238 人看过

近年来,学生因各种学校事务起诉校方的事件频频发生。学校作为行政案件中一种特殊的被告,既应受到法律的相应约束,又应保留有一定的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空间。但鉴于目前教育行政案件的立案标准、审判原则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十分模糊,因此,亟需尽快细化、完善相关法律。

高校陷程序正义危机

据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一名法官介绍,学生因学籍、学位问题起诉学校的情形,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

1999年,大学生田永因考试作弊被勒令退学,毕业时学校拒发学位证,田永因此起诉北京科技大学。田永的诉求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曾刊登了这一案件。

上述法官称,在田永案中,主审法官创造性地提出了正当程序原则,得到了公报的认可。公报称: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公报在重申作出退学处理决定时应当遵守程序原则的同时,以坚定、清晰的语言明确了违反该原则的法律后果——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这名法官说,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中程序合法问题的重视。

尽管有田永起诉高校案作为先例,但这似乎并未引起教育领域对程序合法的重视。

近年来发生的同类案件中,有多起均因程序违法而被法院判定校方败诉。

2005年年底,齐齐哈尔某高校两名学生因在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学校开除学籍。次年,二人以学校处罚过重、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对两名学生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未送达两名原告,属程序违法。

2006年1月,北京一所大学10名学生被学校认定为作弊,校方作出开除10名学生学籍的决定,并限令他们在48小时内离校。随后,4名学生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次月,北京市教委以程序不当为由,要求学校撤销开除学生的决定。

2007年10月,重庆一名女大学生,因连续两次作弊,被校方作出开除学籍处分。但因学校行政行为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法院判撤销处分决定。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高校对学生处分行为是否符合合法性原则,不仅应体现在实体内容方面的合法,同时还应体现在程序形式方面的合法。

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具有产生公正结果的能力。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法官赵慧红说,从法学的角度来看,程序合法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标准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自主办学范围如何划定

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授予学位证、颁发毕业证、学籍管理等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其所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高校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他有着一定自主办学、特色办学的权利。何海波说。

比如一个学生,他的论文能否过关,只能由学校自己来评审,而不能在论文被评为不过关后将学校告上法庭。在高校的一些自主行为中,除非是明显地不合理,或引起大多数人的反对,否则法院不应该干预。何海波认为,高校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制定出本校或严苛或宽松的校规,应该得到尊重。

但何海波也提出,学校应逐渐适应法治的要求,在学生一些基本权利的保证上,转变学校治理方式,与法治社会接轨。

对此,赵慧红也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除了要判断学校内部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外,还要审查其合理性,具体而言是指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以一些个案为例,问题的性质到底有多严重?是不是严重到不开除不足以解决问题的地步?对于违反了校规校纪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也应该考虑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尽量保留和维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赵慧红说。

高校法治水平亟待提高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之前,北京还发生过一起轰动一时的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此后又有青岛学生诉教育部高考分数线全国不统一案等,都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

这些诉讼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将司法的触角伸向高等教育领域,对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质疑。何海波说,这些案件发生后曾有人呼吁,高校法治化已经刻不容缓,应尽快让法治的阳光照进校园。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程序违法的案例,原因在于学校长期以来都是司法较薄弱的地方,如今还有一些高校暂时不能适应法治要求。

据了解,2005年9月1日,教育部发布实施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的一些行政行为要求程序规范。此后,北京、上海等地高校也根据这一规定制定了新校规。

赵慧红说,我国高校作出处分决定的法律依据除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外,还有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具体规定处分学生的具体程序,只是强调高校处分权的实施是法定职权。

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对于此类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在各地法院,只能是摸索着判断是否应该立案,最终导致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不受理。何海波说。

除了立案标准外,还有很多我们想不到的问题。比如宿舍管理、教师处罚学生等,都需要有一部法律进行规范。何海波说,早在多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酝酿出台针对高校行政诉讼案件的司法解释,去年还曾组织专家进行讨论,但至今尚未有出台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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