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的意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6:42:10 221 人看过

内部行政行为的含义。内部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的对称。发生于行政组织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内部行政行为是指,只影响行政组织内部事务的措施。如行政首长对工作的指挥,对机关内部的组织和管理,以及对下级公务员发布的命令和指示等。内部行政行为的对象,是组织内部人员,但法律效果不一。

内部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项所指的行政行为被概括为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性质,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行政首长对所属机构人员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准、答复等,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计划、制度等。对于这类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由于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之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司法实践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另一类是人事性质,指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调动、考核、升降工资等。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至于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像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一样,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对一些既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外部行政行为某些特征的行政行为,如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罚、学校开除学生的学籍等,如果最终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则作为可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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