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定
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定如下:
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2.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二、集体成员资格会因为什么丧失
集体成员资格可能因为下列情况丧失:
1.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4.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5.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
6.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三、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
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即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特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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