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25 10:09:45 387 人看过

一、承揽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区别

关于责任归属的基本准则存在明显差异。

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于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需承担无过失责任以及替代责任;

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则需要承担过错责任与合同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应按定作人的具体需求完成工作任务,并向其交付工作成果,同时定作人需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协议。

承揽业务范围广泛,涵盖了诸如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工作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二、劳务关系的赔偿应该怎么做

在劳动关系引发的事故中,倘若劳动者因为提供劳务而对他人造成了伤害,那么责任应当由接受劳务者来负担;接受劳务者在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赔偿之后,还可向前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产生的劳务关系,劳动者因履行劳务而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负起侵权责任。

在接受劳务者完成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可以向前述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劳动者进行追偿。

若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提供劳务期间,如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受损,劳动者有权要求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有权要求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

在接受劳务者给予补偿之后,其仍可向前述第三人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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