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7:50:51 312 人看过

宜宾市征地补偿标准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房补偿和非住宅生产经营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交换。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的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1)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单价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安排被征收人。(一)被征收房屋的财产为非住宅的,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安置被征收人。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的差价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的10%结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房评估价值的,安置房与被征收人的差价,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结算。

(2)被征收房屋财产为住宅的,按照就近户型、一套被征收房屋、一套被征收房屋的原则安置被征收人。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分别按建筑面积和分摊面积调换,建筑面积差价按建筑面积单价结算,房屋征收部门免收分摊面积款。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同的部分,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给予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结算差价10%的优惠,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部分,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结算差价按照安置房评估价值的10%优惠。

(3)私人住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其他地方无房且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的,按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户型安置,不再支付补偿金建筑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2)搬迁补偿。征收商业、办公、酒店、仓储、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含企业空置面积)20元/m2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仓库、工业企业等非住宅房屋征收涉及货物转移、大型机械设备搬迁的,资产搬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补偿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被评估人资产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标准为每户1200元/次。未来房屋产权发生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偿。(3)临时安置房补偿。

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每户800元/月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超出部分计算按每月10元/平方米的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居民住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交换房地产产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过渡期居住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自签订补偿协议、腾出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次月止。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框架结构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过渡期超过上述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按月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金: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逾期未满6个月的,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偿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逾期超过6个月的,逾期的临时安置补偿金按规定标准的2倍计算。(4)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宜宾市翠屏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附件一)执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6个月的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过渡期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过渡期自协议签订、房屋腾退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安置房交付后的次月。安置房为砖混结构的,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框架结构的,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如果由于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过渡期超过了上述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月及时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标准为:逾期未支付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按规定标准的1.5倍计算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自交付之日起不满一年的;逾期一年以上的,对逾期未交付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规定标准的两倍计算。二是政策补贴标准:被征收房屋的财产除工业企业外为住宅或者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将对被征收人给予政策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物业管理费补贴、室内基础设施初装费补贴、搬迁费补贴;被征收人选择产权交易的,政策性补贴包括物业管理费补贴、室内基础设施初装费补贴和搬迁费补贴。(1)购房补贴。

被征收房屋属于非住宅性质的,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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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2日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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