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寿险因偿付能力不足被保监会再次点名后,偿付能力又开始成为近期的热门字眼。
昨天,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征求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修订标准意见的函》(下称《意见》),从而拉开提高财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序幕。
《意见》中,计算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两项指标由取最大值变为了两项求和。
《意见》主要针对保监会在2003年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第四条做出修订要求,《意见》修改为财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最近会计年度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50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9%和50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8%;最近三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25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2.5%和25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2.5%,同时规定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第1项的2倍。
而《规定》则要求,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取按保费和赔款计算的数额中较大的一项: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简单来说,此次修订是将原规定中的两项相权取其大的计算方法,改为两项相加求其和。
对于此次修订,保监会有关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主要是参照国际趋势,针对国内的情况作出的相应调整。
据了解,在国际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一般分为欧盟模式和美国模式两种,欧盟模式强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而美国模式则包括指标体系、风险资本和最低偿付能力等三方面要素。根据《规定》,我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监测,主要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和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两道防线,并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
修订后的计算方法更加符合国际标准,也更加合理和科学。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
去年以来,太平洋寿险等三家寿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引发广泛注目,而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问题却少为人知。有业内人士指出,其实在财险业内,通过调整账面赔付支出达到满足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要求的做法并不鲜见。常用的手法是赔付支出延迟和立案延迟。据了解,财险公司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通过故意压案或延迟立案,来减少实际赔付支出额,这也是导致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计提失真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外,财险公司特别是中资公司承保利润普遍偏低,而网点规模却迅速扩张,对于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性不无影响。
而相对于寿险业,我国的财险精算起步要晚得多。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专门对财险准备金管理作出相应规定。
民生人寿总裁助理兼总精算师赵建新认为,修订后的计算方法将更加保守,虽然起点提高、提取比例降低,但采用两项相加求其和方法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将比过去增加,也这意味着财险公司需要补提相应的准备金。
赵建新认为,从这次修订来看,对作为最低偿付能力核算指标的保费业务量的要求明显降低,这说明保监会更加重视赔款额在最低偿付能力核算中的比重。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表示,将逐步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
这表明保监会正由过去重视保费的考核转为更加重视财险公司的偿付情况和质量。赵建新表示,此外,对不满三年的新公司核算要求更加严格,也有利于其稳健经营。
保监会深耕偿付能力监管
打蛇要打七寸——保险业监管层深谙这个门道。
在中国保监会看来,保险公司的七寸之处即为偿付能力,抓住了这个纲,那么整张监管天网就会徐徐展开,疏而不漏。
7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下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保监会2008年第1号令形式正式发布。
1号暗示了其重要性。一业内资深人士说,以此形式发布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意味着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已发生质的转变——从过去过分注重市场行为监管转向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
受资本市场低迷影响,保险业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2008年上半年再度恶化。保监会本月中旬披露,据初步测算,截至6月底,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达到12家,较年初增加了两家。
虽然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但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甚至充足)的保险公司已闻风而动。
新1号文:更浓缩,更严格
监管层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视早有端倪。
2003年3月24日,保监会就以该年度1号文形式发布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重头文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下称偿付能力额度管理规定),但彼时的时间节点显然难以与今年同日而语。
现今,身为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前身,在过去5年多时间里担负着偿付能力监管大纲的偿付能力额度管理规定似乎被淡忘了。
而通过比较,本报记者发现,其实两者间虽然已经有了非常大的区别,但后者继承前者的脉络依然清晰可见。
作为同时借鉴了以强调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英国模式,和由指标体系、风险资本及最低偿付能力等三方面要素构成的美国监管模式的混合体,2003年的偿付能力额度管理规定不惜笔墨,着重规定了一系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
例如,在监管指标体系里,其对寿险公司诸如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等进行了非常详细的规定,并列出了正常的区间值,如认为认可资产负债率的正常范围应小于90%等。
然而,在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里,这些额度和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等均未提及,只是按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被分为不足类公司、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三类,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低于100%、在100%-150%、高于150%。
对此,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确实瘦身很多,关于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以及偿付能力充足率等的计算方法,应该另外有一套规则。
此外,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提出了远比旧规定更严的要求,比如旧规定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以上的保险公司没有提出监管要求,而新规定则允许保监会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要求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在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情况下,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由此,事前监管被提上日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改变了2003年额度管理规定的一年一报制度,而规定保险公司除了每年向保监会报送年度偿付能力报告之外,每个季度末亦要报送季报以增加动态监管。
保险公司四招应对
在我看来,新的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在并没有试行的情形下颁行,一个可能的意图是,保监会希望尽快督促那些没有实力为保险公司增资的股东让位于实力更强的股东。上述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直言,这与保监会即将允许银行参股险公司试点的做法遥相呼应。
引进像工商银行、交通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更有利于保险业继续做大做强,作为后防的偿付能力才能更高枕无忧。该负责人称。
保监会此番颁布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实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合众人寿一管理层人士对此表示赞同。
偿付能力即为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7月29日,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立称,偿付能力不足并不就意味着公司会破产。它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某些保险公司可能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未及时补充资本金、业务发展较快等多方面的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
目前寿险公司解决偿付能力大致有四种方式:一是增资扩股;二是上市融资筹措资本,但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条件是一大门槛;;三是发行次级债券;四是财务再保,但成本相对偏高。
据保监会公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有23家保险公司完成了增资计划,增资数额约135亿元,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状况得到了缓解。
上述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上市融资能最快消除偿付能力不足隐患。例如,人保财险(2328.HK)和中国人寿在2003年底先后于香港上市后,其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超过法定最低标准的1.9倍和5.6倍。
但其亦承认,目前资本市场极度低迷的大背景下,保险公司上市筹资无疑望梅止渴。
改善偿付能力的第三条道路——通过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保监会早在2003年就开始探索。人保、新华、泰康、太平、合众等曾先后通过发行次级债,提升了偿付能力水平。
即使那些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对次级债亦是垂青异常。生命人寿相关负责人称,虽然公司的偿付能力超过120%,但生命人寿的次级债发行计划也等待保监会的批准。
对于保险公司通过发行次级债来弥补偿付能力不足,有专家却提出质疑。
由于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次级债通常都被对方所认购,因此两者之间是否真的付出真金实银值得怀疑。该专家对此颇为担忧。
保险公司四招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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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此番颁布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其实是对广大投保人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合众人寿一管理层人士对此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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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那些偿付能力充足的保险公司对次级债亦是垂青异常。生命人寿相关负责人称,虽然公司的偿付能力超过120%,但生命人寿的次级债发行计划也等待保监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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