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分为合同无效的缔约责任和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1、擅自撤回要约导致合同订立失败;
2、因未尽通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造成方承担过失责任;
3、因未尽保护义务造成对方权力遭受侵害;
4、其他合同不成立的情形;
5、由于合同订立问题或要件问题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6、合同变更或撤销;
7、无权代理的情形。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适用范围
首先,法律必须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若法律没有对先合同义务的规定,缔约人之间就不能存在先合同义务,更谈不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可能性。
其次,缔约人一方实施了违反无合同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此点是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属侵权责任范畴者的主要依据之一。其实该行为与侵权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前者的着重点在于对法定义务的违反,而后者的着重点在于对他人享有的对世权的侵犯;前者表现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形式,而后者则仅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形式。
第三,先合同义务的违反者主观上有过错,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方面。若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南瓜了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亦不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先合同义务的遵守方受到损失。
第五,损失与先合同义务的违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点及第四点都便于理解,不再赘述。
在时间范围上理论界对终止时间没有争议,争议最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开始时间,但大部分学者认为开始于要约生效时。其实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时间范围的探讨就是对先合同义务开始及终止时间的探讨,而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起始时间才是科学的。本人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是保护善意缔约人的利益,若将先合同义务的开始时间规定得太迟则不利于缔约过失责任目的的实现;同时,在要约发出之前,缔约人之间已存在一定程度的接触(如邀约要请),这种接触有可能不紧密,但已产生一定的约束;自要约发出之后未生效前(在实行发出主义的国家两者同时),要约人及受要约人虽不受要约内容的束缚,但两者理应受诚实信用原则及该原则下的具体义务的束缚;最后,订立合同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过程,要约生效后并非当然地产生不承诺或承诺两种后果,还有可能产生反要约的后果,若先合同义务开始于要约生效时,那么反要约生效之前该怎样处理。因此,本人认为先合同义务开始于要约发出之时更为科学合理。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也就是指责任承担方应赔偿给另一方所受损失的范围。对于此点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有具体规定,若作理论探讨,我认为首先要确定信赖利益的范围,而后是实际损失的范围,实际损失不可能超过信赖利益,只能是小于或等于信赖利益。但作为一种较为抽象的概念,在信赖利益问题上我赞成崔建建远教授的观点,即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的利息损失等;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所适用于的同类型上,日前颇有争议的是有效合同存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而对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变更或被撤销等类型适用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争议。本人认为,有效合同同样存在在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要使这一观点成立,必须解决的问题是:
1.在有效合同生效之前无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2.在有效合同生效之前有无先合同义务的存在
3.对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否当然地造成合同无效的结果
毫无疑问,有效合同在生效之前亦存在先合同义务,亦存在对先合同义务违反的可能,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成立的合同不一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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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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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江苏在线咨询 2022-02-15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订约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主观心理状态。恶意必须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谈判意图,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目的和动机。恶意是构成缔约过失行为的最核心的要件。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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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宁夏在线咨询 2023-06-10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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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类型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1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缔约的过失责任,另一种是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因为有一方出现了违背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而发生的义务,给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需要承担相对应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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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过失责任的区别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30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成立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等情况下对过失责任的追究.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违约,违反反合同并不一定会引起民事责任的承担。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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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怎么区分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4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一般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产生于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 而违约责任的产生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