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如何处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3 15:42:54 98 人看过

针对一些医院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现象,卫生部明确表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直接判定伤残等级,医院承担全部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鉴办在接受到委托书以后,就会进行初步的审核然后再给出受理的通知书,自受理那天开始五天之内,要通知事故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比如患者住院的病程记录、会诊意见、查房记录、住院患者的住院志、化验单、护理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等病历资料原件,如果是在抢救危及患者时候除了问题,那么就要提交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还要提交一些实物,比如封存的输液、注射用的物品和血液、药物等,或者是有检验资格的机构对这些物品做出的检验报告,以及与医疗事故有关的其他技术材料。

但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或者双方当事人已经协商解决了、或者涉及比较多的医疗机构,而已经有医学会已经受理了;人民法院已经进行了调解或者接受了诉讼的;或者因为非法行医致使患者身体健康受到了损害的等等这类医疗事故的是不会予以受理的。排除以上这些情况后,就会组成鉴定小组,医鉴办就会根据此次医疗事故涉及哪些学科,而确定有哪些专家组成鉴定组,一般需要3个人以上的单数。

成立了鉴定小组之后就会组织鉴定,经过调查讨论后,就会形成鉴定结论,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不管哪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就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书那天开始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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