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聋哑人犯罪司法存在的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5 15:12:00 216 人看过

1、对付聋哑人犯罪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处理方法。

目前我国其他地方的聋哑人犯罪情况不得而知,但在深圳,聋哑人犯罪可以说是一个令政府、司法部门深感棘手的问题:一是聋哑人数量众多,成百上千;二是他们往往结伙频繁作案,令人防不胜防;三是在对他们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存在实际困难;四是虽屡屡打击但收效甚微。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聋哑人中,仅有少部分人被抓,而被抓者之中又只有为数不多的人被处以刑罚,因此,具有劣迹的聋哑人仍逍遥法外,混迹于社会当中,经常与执法部门玩起捉迷藏的游戏。不少时候,他们也会被作为三无人员清出特区,但很快又通过各种渠道再次返回,造成屡清不止的局面。而且,不少聋哑人彼此间样貌近似,而每次被抓后又故意报上不同的身份情况,令执法人员难以区分,从而导致总体情况难以掌握,更谈不上进行有效的管理了。

2、对聋哑人缺乏必要的程序予以确认。

与精神病人必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同,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聋哑人并无规定须进行司法鉴定,仅凭办案人员的感觉或当事人的说明来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聋哑人的特征、表现等与众不同,很难冒充。但由于聋哑人在法律上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导致了一些只聋不哑或只哑不聋,甚至各方面均正常的人冒充成聋哑人,以钻法律的空子,司法实践中也已发现了此方面的例子,而是否有成功蒙混过关而受到轻判的犯罪分子就不得而知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说是一个法律漏洞,应尽可能予以堵塞,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3、对聋哑人一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悖立法精神。

我国刑法对聋哑人在法定的量刑情节中冠之以可以,这是硬主软次的选择性规定,它虽具有强烈的倾向性,但保留了一定程度的机动性,它与全硬性的规定应当之间并不能完全划等号。这主要是考虑到现代科技文化教育的高度发达,使又聋又哑的人有可能借助先进科技而受到良好教育,使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不逊于正常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就不应减轻其刑事责任。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应否对聋哑人从宽处理,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综合考虑,不能千篇一律地均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那些智力发育正常、犯罪性质严重、手段狡猾、情节恶劣或者教唆他人犯罪情节恶劣的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等则可以不从宽处理。但司法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无一例外地对聋哑人进行从宽处理,从而导致作案的聋哑人均能获得轻判,在关押一段不长的时间后就获得释放,重新回到社会后又继续实施犯罪。有一种不容忽视的情况就是,越来越多的聋哑人把法律的这一特别规定作为一把尚方宝剑,更放肆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因此,部分执法者对于立法精神理解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有悖立法意图,使该规定在适用时产生了一些负面作用,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聋哑人的综合素质普遍低下,受教育、惩罚后改过自新的并不多。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目前对聋哑人的正规特殊教育还不够普及,导致他们的文件水平普遍偏低,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也相应较低,是非观念含糊,一旦受到坏人的教唆、操纵,就容易成为他们手中的工具去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部分聋哑人被抓及被判刑后,由于监狱、看守所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与其他正常人犯一起关押。而上述场所也很少专门配备懂手语的管教对聋哑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等感化工作,很难从根本上帮助他们去认识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理解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故聋哑人通过服刑后真正悔罪、决心痛改前非的并不多,而更多的是当他们回到社会后,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及难以自立,经常受到歧视,很多又自暴自弃,重蹈覆辙。

建议:

1、在对聋哑人适用法律时要区别对待。

总的原则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律对聋哑人从宽处理。对曾受到良好教育、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能力与常人无异或主观恶性大、屡教不改、犯罪情节严重的要与正常人一样判处应有的刑罚,以消除部分聋哑人企图利用自身的缺陷来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同时也可以起到教育、惩戒和震慑其他聋哑人的效果。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专门对聋哑人的犯罪、处罚等具体标准予以细化并以司法解释等形式加以确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减少执法上的偏差。

2、严惩操纵、教唆聋哑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越来越多的迹象显示,活跃于一些大中城市的聋哑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不但有大小头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甚至还有帮规及划分势力范围。鉴于幕后操纵者一般不亲自实施犯罪,故即使抓获其手下的聋哑人,整个组织甚至集团并无受到大的影响,犯罪仍然继续,甚至于变本加厉。因此,除了加大力度去抓捕作案的聋哑人外,还应采取一些先进的侦查手段配合侦查,如特情、卧底、跟踪、窃听等,力求深挖犯罪源头。而当一旦抓获了首要分子、主犯,就应依法严惩,决不姑息,不让其有任何可乘之机。

3、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资料。

鉴于绝大部分聋哑人拒不交代真实的身份情况,回归社会后又难于控制,故聋哑人即使在事后被发现有犯罪嫌疑,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对其予以制裁。虽然目前有关司法部门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一般也进行拍照及制作指纹卡,但由于聋哑人的流动性大、提供的基本情况又多为虚假,故难于比对和确认。为增强资料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聋哑人犯罪,应将抓获的聋哑人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指纹输入电脑,以便于办案。这种做法可考虑在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大、中城市尝试,继而逐渐在全国推广,实行全国联网,从而让犯罪的聋哑人再也没有机会蒙混过关。

4、设立专门场所进行帮教,创造就业机会让聋哑人自食其力。

针对聋哑人的自身特点,可设立相应的劳教、劳改场所并委派一些懂手语的人员对他们进行教育说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进行疗治,同时还可以由专门的心理医生进行心理辅导,帮他们摆脱心理的阴影,以正常的心态回归社会。此外,还可以根据各人的能力安排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让他们自食其力,恢复自信心,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真正地融入社会。

5、号召全社会来关心和帮助聋哑人。

聋哑人因自身的残疾而不能与正常人作正常的沟通和交往,在许多方面受到限制,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周围人的冷眼和歧视,其自信心受到打击后就容易产生报复、仇视等心理,这不利于其成长、工作和生活。因此,我们在对聋哑人予以同情、关心的同时,还应给予他们力所能及的帮助,使其感到人间的温暖,重新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走上正确的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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