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其经营业务范围内享有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同时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当外国公司要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程序与权利义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有两条:
1)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2)必须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程序是:
(1)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
(2)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经中国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向中国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办理了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权利与义务
(1)权利。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权利主要有:
1)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2)义务。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义务主要有: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在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在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以供查阅。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实际上,如下类型的外国企业均应在我国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1)外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分公司。它是外国企业在华经营的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形式,通常表现为拥有一个固定经营场所的分支机构或工厂、管理机构等。这部分企业应对其在华生产、经营所取得的利润和与其有联系的股息、利息、租金等其他收入向我国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
2)部分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所谓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它的通常表现形式是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办事处。这类机构的活动一般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3)外国公司在华拥有的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所谓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者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是指外国企业通过投资拥有开采权,从事生产经营,不包括为上述场所的开发建设承包工程作业的承包商。对承包开采自然资源工程项目的承包商,凡是不拥有开采权和经营权,完工后交付给出包者而只收取工程价款的,应按照国家对从事承包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承包中国境内工程作业的外国企业。这部分企业分为两种情况:如果该企业所在国即其母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该外国企业必须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如果该外国与我国订有税收协定(如美国、日本等),应按协定的规定执行,即如果该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有连续超过6个月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的,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5)部分提供设计劳务的外国企业。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是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的,对其所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许其扣除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的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则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纳税
6)部分从事海运、空运业务的外国企业。这部分外国企业是指其所在国(母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来华从事海运、空运业务的公司。
7)受聘在我国境内从事管理的外国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受聘于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服务,属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因此对其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8)在我国境内从事一定咨询劳务的外国企业。这里所称的咨询劳务,是指外国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我国为同一项目或两个及两个以上有关联的项目提供咨询劳务活动,并且该人员不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它包括对我国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以及设计方案的选择等提供咨询服务,也包括对我国企业现有设备或产品,根据我方在性能、效率、质量以及可靠性、耐久性等方面提出的特定技术目标提供技术协助,对需要改进的部位或零部件重新进行设计、调试或试制,以达到合同所规定的技术目标等。
9)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的外国企业。外国企业来华参加展销会并销售商品,应视为设有营业场所销售商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10)中外合作拍摄影视作品而从中国境内分得发行收入的外国企业。对其从中国境内分得的发行收入,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从我国境内取得利息的外国企业。所谓利息,是指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以及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等。
12)从我国境内取得股息的外国企业。这里所说的股息,是指外国企业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者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所取得的所得。
13)从我国境内取得特许权使用费的外国企业。
14)从我国境内取得担保费的外国企业。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为接受中国境外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
15)从我国境内取得租金的外国企业。这里所称的租金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租赁业务的租金。
16)从我国境内取得财产转让收益的外国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17)向我国用户出租卫星线路取得收入的外国企业。这部分企业是指将其所拥有的卫星、电缆、光导纤维等通信线路或其他类似设施,提供给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使用并取得收入的企业。
18)在华有培训场所的外国企业。
19)在华有其他经营方式或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形式收入的外国企业。这些经营方式包括设置机构、取得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通过委托人、营业代理人乃至我国的公司、企业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而其他形式的收入,则是指上述收入形式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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