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1 14:20:13 210 人看过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等不正当经营行为,其中包括: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

(二)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

(五)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六)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七)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

(八)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

(九)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警示;

(二)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三)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

(四)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五)由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0月10日

一、商品房销售种类包括了哪些

目前,商品房销售分现房销售和期房销售(即预售)两种。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者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16: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对经营者不正当的行为如何处理
    对违反者如何处理?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包括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和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行为:1.经营者从事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以物品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作为奖励的,按照同一市场同期同类物品的价格折算,其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2.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1)谎称有奖;(2)以所设奖项的种类、中奖概率、获奖方法、兑奖时间、奖品的种类、数量、质量和规格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或不予公示;(3)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4)将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与没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同时投放市场;(5)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6)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3.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手段销质次价
    2023-06-14
    87人看过
  • 非法经营罪与正当经营行为、一般非法经营行为的区别
    非法经营罪属于典型的经济犯罪,对于经济活动领域的刑法介入,刑法应尽可能地保持其谦抑性。体现在非法经营罪中,也就是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干预,应尽可能诉诸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措施以及企业的自我监督、行业协会的惩诫手段处罚,只有当这些措施无法足够惩处时,才能将其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因此,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以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一、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区别所谓正当经营行为,就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允许并加以保护的市场经营行为。就非法经营行为而言,正当经营行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获得经营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及其他限制买卖物品。正确区分非法经营行为与正当经营行为的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满足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前所述,主观方面主要是看行为人是否有扰乱市场秩序的
    2023-04-23
    269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有风险怎么办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因文件执行日为2008年1月1日,所以将对房地产企业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相较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2008年前仅适用于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注意的变化条款很多,比如:对于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再视同销售扩大了适用计税毛利率3%的保障性住房的范围统一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销售费用扣除比例在中国税网3月18日登载的原创文章《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特别向企业提出注意如下风险:1、核定征收方式要慎用。新文件第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不得事先确定
    2023-05-05
    377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企业,他的主要经营活动是房产和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它的主要业务有以下几个
    1、是土地的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拍卖、或者转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开发权之后,可以自己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屋的建设。也可以将土地出让给其他开发商,让其他开发商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2、是房屋的开发与经营。这主要是指在取得的土地上进行房屋的建造,在房屋建造完成之后,可以进行房屋的销售。当然,按照房屋的用途,可以建造商品房,出租房和代建房等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将自己建造的房屋进行销售与出租。3、是公共设施的建设与开发。4、代建工程的开发。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接受了其他企业或者是行政单位的委托,代替其他企业或者行政单位进行建设。一、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几个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二)、有自己的注册资本。这个注册资本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他是开发房产和地产的,所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求要高于其他一般的企业。房地产开发是一项建设周期较长的、投资金
    2023-03-21
    391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行为暨法律责任一览表
    (1)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
    2023-06-10
    385人看过
  • 荣昌局查处一起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根据群众举报,荣昌局调查发现,该县某水务公司自2005年以来,在荣昌县昌元镇供用生产营业性用水时,利用其在荣昌县昌元镇独家供水的独占地位,规定营业性用户每月起用度为4吨。当用户用水量不足起用度时,按规定起用度计量收取水费;当用户用水量超过每月起用度时,则按实际计量吨位收取水费。当事人从2005年至2008年实际多收629吨水费,多收金额数千元。对不按当事人规定交纳费用的,当事人以收取滞纳金或者停止供水的方式强行收取用户水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所指的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该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荣昌局供稿)
    2023-06-07
    251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商企业经营活动及特点有哪些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房地产是房产与地产的总称。房地产开发可将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开发,也可将土地和房屋分开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它既是房地产产品的生产者,又是房地产商品的经营者。进行的主要业务有:1、土地的开发与经营。企业将有偿获得的土地开发完成后,既可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自行组织建造房屋和其他设施,然后作为商品作价出售,还可以开展土地出租业务。2、房屋的开发与经营。房屋的开发指房屋的建造。房屋的经营指房屋的销售与出租。企业可以在开发完成的土地上继续开发房屋,开发完成后,可作为商品作价出售或出租。企业开发的房屋,按用途可分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安置房和代建房等。3、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开发。4、代建工程的开发。代建工程的开发是企业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代为开发的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2023-06-05
    296人看过
  • 38家经营者因不正当价格行为受处罚
    绥化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把今年确立为市场价格监管决胜年,把强化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作为第一战役。一是精心学习,周密安排。市局专门下发了加强两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通知》,对监管范围、监管重点及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并要求各地市场价格监管进展情况实行周汇总,周报告制度。二是提升层级,扩大影响。市局积极主动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两节期间国家和省价格部门对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部署要求及全市市场价格监管部署安排,争取市领导重视和支持。市委书记朱XX、市长王YY、主管副市长马Z先后带领物价部门深入商场、超市检查保供稳价工作。马Z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呈报的简报上作出肯定性批示。三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实行重点工作再分工,实行班子成员抓行业、包县(市)的工作职责,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深入联系点督促检验工作。四是全员发动,优化力量。市县两级物价部门在市场价格监管上实行力量全员化,所有物价干部参与市场价格检查
    2023-06-07
    71人看过
  •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有哪些?
    广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包括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价格行为,而狭义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则不包括竞争,只是指企业或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一切违背价格政策的行为。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价格竞争是经营者之间进行市场竞争的重要的方式和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是经营者消除或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是一种直接利用价格进行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判断是否构成低于成本倾销行为,一看手段,即看其定价是否低于成本。二看目的,即是否企图通过低于成本价格,扩大市场份额,从而达到削弱甚至驱逐竞争对手的目的。三看后果,即是否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如引发恶性
    2023-06-07
    233人看过
  •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03-12-17【实施日期】2004-1-1【发布单位】【文号】鄂价房服[2003]29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监察局、建设局(房产局)、国土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4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规范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向我省范围内房地产
    2023-04-22
    367人看过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监管的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的开发销售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南京市商品房认购、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对开发企业和代理销售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出现下列不规范行为的将予以查处: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销售广告;擅自收取定金、预付款或以办理VIP卡等其它形式收取费用的;2、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三十日内不开盘销售的;3、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不在网上进行认购或不在网上打印合同的;在认购后二十天内不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或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十天内不确认上传的;4、预售商品房时,在签订认购协议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时,不如实告知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土地或在建工程已被抵押的事实的,在签约后三十天内不为购房者办理登记备案的
    2023-04-22
    89人看过
  •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企业破产法吗?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企业破产法吗?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
    2023-06-01
    53人看过
  • 房地产企业营业成本的稽查方法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为: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可销售总面积销售成本=已实现销售的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审查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审查企业是否分清项目,成本计算是否正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设计不可转让的配套设施造价+建安工程招标价格+开发间接费)预计开发面积,求出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检查时要仔细核对有关合同和立项书,检查预计单位面积开发成本是否准确,有无故意提高单位面积开发成本,造成多转成本。审查有无将土地成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不能转让的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直接记入开发产品成本,而不摊入可有偿转化的配套设施,自用房产,出租房产等,增加销售成本。在检查中要注意,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有无将应记入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直接转入销售成本
    2023-06-07
    398人看过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和查处邮政部门利用承兑汇款的优势强制用户参加邮政储蓄业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鄂工商字(1999)第17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即其通过对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对公平竞争的保护,确保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以及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上述立法精神。邮政企业作为提供邮政服务的公用企业,利用其提供邮政服务的独占地位,强制他人接受其提供的邮政储蓄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
    2023-06-14
    50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哪些行为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12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规定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时,应提供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致的交费登记卡,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成本和销售价格的依据。
    • 房地产经营者有哪些行为是应当依法禁止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1-28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虚假的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二)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或者虽经验收合格但未按期交付使用;(三)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通水、通电、通气、维修、保养及其他物业管理义务;(四)其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违反房地产交易合同、预售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的行为。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哪些销售行为!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4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销(预)售行为:(一)未办理新建商品房销售备案或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认购、认订、登记、选号、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销(预)售商品房;(二)未办理初始登记,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四)发布虚假新建商品房已售、待售信息。
    • 开发房地产是实业经营经营范围吗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29
      不属于,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