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把自首划分为不同范围的自首类型,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根据自首的不同类型确定适用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便于法官实际操作,有利于规范统一量刑量化标准,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信力。
自首可以分为主动自首和被动自首;也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主动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被动自首包括特殊自首。
(一)主动自首。主动自首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在犯罪行为尚未发觉或者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尚未讯问、抓获前,犯罪嫌疑人自愿主动到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主动自首表现为,行为人犯罪后、归案前,出于个人意志本人自愿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自首属个人主观意识决定投案自首,是行为人自己内心主观因素确定投案自首,不是外部的因素所至,因此称为主动自首。主动自首社会危害性最小,效果最好,成本最低,应当大力提倡,对自首人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主动自首可以区分为:直接投案自首、委托他人报案自首、电信报案自首等自觉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讯问、发现、掌握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1.直接投案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而犯罪分子未被察觉;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被发觉,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机关传唤、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自动到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单位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犯罪事实,构成直接投案自首。直接投案自首,属于一般自首,前提是要求犯罪嫌疑人本人自愿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也包括向其他机关、单位、组织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从便于犯罪人就近主动投案出发,无论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单位组织投案,都属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等等。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归案的自动性。
2.委托他人报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因伤病、残疾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能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本人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亲友、同事或其他人先到司法机关代为投案,本人随后到案自首,也视为本人投案自首。代为投案事后犯罪嫌疑人本人必须到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处罚。
3.电信报案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因其他原因本人不能立即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自己利用打电话、发短信、发电子邮件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事后本人主动到司法机关自首或者等候司法机关前来抓捕,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处罚。由于现在通讯十分发达,基本上人人有手机,大多数家庭通电话、网络,利用电信报案非常方便,已经成为犯罪嫌疑人投案首选方式。认定电信自首具有较大现实意义,能够发挥快捷积极的报案作用。
审判机关对于主动自首的被告人在量刑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二)被动自首。被动自首是指犯罪人犯罪后,在犯罪行为尚未发觉或者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尚未讯问、抓获前,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因管教人员教育感召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所犯罪行或者在其亲属、朋友等人规劝说服下自愿或不自愿但又无奈服从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
被动自首相对主动自首而言,投案自首行为不是犯罪人自己自觉主动投案自首,而是处于他人帮助教育、规劝引导说服下,犯罪嫌疑人逐步提高思想认识,产生悔罪意识,争取减轻处罚,接受规劝自愿自首,或者因亲情关系被强迫投案自首。这种自首主要是客观上由外因引导引起内因转变产生投案意愿,促成自首成立,所以称为被动自首。有别于自动投案自首是没有外来因素完全是犯罪人自己主观因素决定投案自首。被动投案自首疑难问题较多,在司法界往往争议很大,是大家研究探讨的主要对象。
被动自首又称特殊自首,可以分为:在押供述自首、亲属规劝自首、亲属规劝非自愿自首。
1.在押主动供述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自己主动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发现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及同案犯罪行的行为,以自首论。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服刑犯人主动供述自首属于特殊自首,其特征有三个方面:
(1)自首人是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是已经被判刑正在服刑改造的犯人;
(2)自首人在接受司法机关的教育启发后主动向司法机关供述自己以前所犯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
(3)自首人主动供述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在押主动自首毕竟是犯罪人在关押期间受到法治教育感化、良心谴责、悔过反思情况下被动自愿交待其他罪行的行为,属于被动自首,而非自动自首。
对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属于在案罪行,司法机关不可能追诉。犯罪人主动交待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意味着犯罪人就该部分罪行自动投案自首,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罚,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和破案成本,证明犯罪人悔过自新的态度和实际行为,认定为自首是符合刑法宽严相济原则的。我国刑法规定自首制度,对于感召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及时侦查破案,有效惩治罪犯,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亲属规劝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犯罪行为尚未发觉或者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尚未讯问、抓获前,自首人在其亲属、朋友等人规劝说服陪同下自愿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为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躲藏逃跑,隐瞒犯罪事实,司法机关已经发现并掌握了犯罪事实正在追捕犯罪嫌疑人,同时要求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协助抓捕。为了减轻对犯罪人的处罚,大部分亲属愿意给犯罪嫌疑人做思想工作,动员其主动投案自首,有些犯罪嫌疑人能够接受规劝投案自首。也有犯罪行为和犯罪嫌疑人未被发觉,亲属发现犯罪行为后主动规劝犯罪人投案的。亲属规劝自首,是通过亲情关系规劝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有效措施,应当大力宣传鼓励,对自首人要认真落实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充分体现自首从宽政策。
3.亲属规劝非自愿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在犯罪行为尚未发觉或者犯罪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虽被发觉但尚未讯问、抓获前,犯罪嫌疑人在其亲属、朋友等人规劝说服陪同下虽然不自愿但无奈亲情关系半推半就到司法机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行为。可以依自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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