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夫妻二人决定分道扬镳的日子,两人已经来到了法院。
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即便准备离婚,他也并未消除心中的不满和怨恨。在赴法庭前,他便把水果刀用胶带缠在了胳膊上。
在法院的二楼,他乱刀刺向妻子。妻子不幸死亡,他也心脏病突发。
我想把她毁容,那样就没人要她了,我养活她。因故意杀人罪被起诉的他这样说。
疑妻外遇约定离婚
今年52岁的老关和爱人杨娟(化名)结婚多年,两个孩子都已长大,一儿一女。
2014年末,老关开始怀疑杨娟外面有了别的男人,两人也因此争吵了多次,并决定2014年11月25日到法院处理离婚事宜。
当天早8时许,老关自己提前来到浑南区祝家镇法院的门口。法官表示上午10时开庭。
老关给杨娟打电话时,对方表示正在坐387路小客去法院的路上。但等到了9时多,杨娟还没来,但老关却接到了法院庭长的催促电话,称这时杨娟其实已经到了法院。
到了法院的二楼,老关看到杨娟已经在走廊里坐着了,便质问她,你怎么来的
我打车来的。杨娟回答。
你不说坐387路来吗你管我怎么来的,我来了就行呗。两人话风开始不对劲。
法院里持刀刺死离婚妻
她说到这儿的时候,我的情绪已经控制不住了。老关事后回忆,他从家里出来的时候就用胶带将一把水果刀绑在了自己的左小臂上,兜里还揣了一小瓶汽油。
他对此的解释是,第一个我怕杨娟带别的男人去,我吃亏。第二个是如果她不跟我走,我就用刀毁了她的容,别人不要她了,我养活她。
不过,刀一抽出来,他就已经不听控制了。最后甚至自己怎么扎的,刀扎在了妻子的哪里都记不得了。
直到他看到地上有血时,老关才清醒一点。随后,老关心脏病发,躺在地上什么都不记得了。
等吃了速效救心丸清醒后,他才知道是法院的庭长给他买的药。随后他被警方带到医院看病,病情缓解之后,他随即被控制起来。
涉嫌故意杀人被起诉
老关表示,我当时脑子里就是一片空白,心情太压抑了,从2014年10月6日我知道了她的事之后,心情一直不好,窗帘也不开,每天都是电视陪着我。
陪着他的只有郁闷和电视,但妻子杨娟却因刺破心脏造成急性失血而永远离开了人世。
老关的代理律师认为,老关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并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昨日,本报记者从沈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老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已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正在审理中。
男子将女儿送人妻子告其侵犯抚养监护权
妻子离家出走后,丈夫一气之下将女儿送与他人收养。一年后,妻子回家见女儿被送人,将丈夫和收养人告上法庭。8月14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丈夫李某光与第三人之间的子女送养、收养关系无效,第三人立即将原被告所生之女交归妻子熊某波抚养。
2002年7月26日,家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年仅20岁的熊某波与李某光结婚,由于未到法定婚龄,二人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开始二人感情还好,第二年8月20日两人的女儿小玟出世了。此后,因双方经常口角、打架。一气之下,2004年农历七月二十三,为女儿刚过完一岁生日的熊某波离家出走,到哈尔滨市打工。留下李某光独自抚养女儿。
李某光自幼父亲便去世了,母亲改嫁后,一直和祖母生活。熊某波走后,李某光又要打工,又要照顾女儿和年事已高的祖母,不到两个月,李某光就受不了了。再加上对熊某波离家出走的一肚子怨气,李某光在与祖母协商后,经亲属介绍,于2004年12月3日,将小玟送给了邻村的吴某胜、王某芬夫妇抚养。同时吴氏夫妇与李某光及其家庭成员约定,将来李某光与其女儿不得相认。
2005年8月份,熊某波从哈市打工回来,得知此事后,坚决不同意,她多次与吴某胜、王某芬夫妇交涉,欲领回女儿小玟。吴某胜、王某芬始终不答应,也不让熊某波见女儿。为争取回女儿的抚养权,2005年9月,熊某波将李某光告上了法庭,吴某胜、王某芬被列为第三人。
在法院开庭前夕,吴某胜夫妇突然带着女儿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只有代理人当庭应诉。
在法庭上,熊某波提交两份证据:一是当地村委会及小山子镇卫生院为其女儿小玟出具的出生证明及五常市保健院核发的出生证,出生证显示孩子的出生日期为2003年7月23日。另一份由吴某胜出具的字条:李某光之女父母离婚,没人抚养,同意送给我抚养,与李某光没有任何关系,从今以后和李某光不许相认,落款有吴某胜及中间人裴亚贤的签名。以及李某光奶奶证实签订收养协议及吴某胜夫妇领走李雪的证明。
然而吴某胜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也同样递交了一份五常市妇幼保健院于2004年12月14日出具的出生证明和孩子落户籍的证明,只不过孩子的名字是吴莲雪,出生日期是2003年5月23日。
熊某波要求对吴某莲进行亲子鉴定,但吴某胜夫妇和孩子出走不知去向,无法鉴定。
五常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为吴某胜、王某芬办理吴莲雪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生现不在国内,且近期不能回国,目前无法对吴某胜、王某芬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是否经合法程序取得进行核实。因此,在该证据存疑、无法核实且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宜认定。李某光未经熊某波同意而将其二人所生女儿送与他人,侵犯了熊某波对子女的抚养监护权。李某光与吴某胜、王某芬协议送养和收养女孩,当时虽是双方自愿,但因没有征得女孩生母同意,且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所以,该收养关系无效。判决: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送养、收养关系无效;第三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原、被告所生女孩小玟交归原告熊某波抚养。
判后,吴某胜、王某芬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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