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4:03:24 242 人看过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害,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只是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更具有其特殊性,如保险标的的多样性、保险事故的复杂性、保险利益主体的多变性、保险合同适用法律法规的国际性以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综合性等。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28日 21: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上保险合同相关文章
  • 海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碰撞保险合同纠纷
    1994年12月31日,原告海运公司就其所有的明隆轮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船舶险,同日保险公司签发编号为9500004的保险单。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海运公司,保险船舶明隆轮,保险金额8,000,000元,费率1.6%,保险费128,000元,保险期限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止,并约定每一事故的免赔额为15%等。此后海运公司分两期付清了全部保费。1995年11月22日0053时许,明隆轮在引航员引领下进靠连云港NO.11泊位过程中,因受风的影响及操作不当,致使协助该轮靠泊的云港九号拖轮碰撞25号灯浮标并造成25号灯浮标的损坏和移位,云港九号轮螺旋桨损坏,部分甲板栏杆变形。事故发生后,连云港港务监督主持双方调解,并于1996年8月2日达成云港监海调字(1996)01号调解书,调解书认定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明隆轮方面,因此产生的船舶维修费、灯浮标修理费、复位费等计122,055元(
    2023-06-08
    370人看过
  • 海上保险和其他保险有什么不同之处呢?
    海上保险是适用于海上活动领域内的保险关系的统称,它是保险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同时,基于海上风险的特殊性和海上保险对海上运输的保障作用,海上保险又是海商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基于各国长期以来的立法传统,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一直被列入海商法之中。目前在国际上尚无有关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因而调整海上保险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其中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各国的海上保险立法和海运实践发挥着主要的指导作用。一、海上保险的概念和特征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海上保险作为保险的具体类型之一,基于自身的特定内容形成了如下特征: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海上保险所针对的风险主要是航海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由于海上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的特殊性,使得航海风险大于陆上风险,致损原因也更为复杂。它可以来自台风、海啸等自然
    2023-06-06
    440人看过
  • 水险-水上保险-海上保险
    水险又称水上保险。海洋运输保险和内河运输保险的总称。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如船舶、货物等)在水上运输过程中因遭遇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按合同规定负赔偿责任。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又称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主要有海滩搁浅、触礁、倾覆、碰撞、暴风雨等,火灾或爆炸、暴力窃盗或海上劫掠,地震或火山爆发、投弃或波浪卷落,船长或船员的恶意行为或疏忽等等。海上保险是一种综合险。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保障赔偿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2023-06-09
    149人看过
  •  上海市综合保险的保险期限是多久?
    该段内容讲述了综保缴费模式和城保缴费模式的不同之处。综保缴费模式中,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而城保缴费模式则不是。综保缴费模式中,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综合保险调整后,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就是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综 保 缴 费 满 一 年 可 获 老 年 补 贴 凭 证 , 具 体 额 度 是 多 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综保缴费满一年可获得老年补贴凭证。然而,具体额度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而定。因此,综保缴费满一年的参保人员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能够获得的老
    2023-09-10
    386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之被保险人义务及保险人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立即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责任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负赔偿责任。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
    2023-04-23
    397人看过
  • 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和社保的区别是什么
    为什么上海外来人员要交综合保险?由于在上海市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虽然在上海工作,但并没有和上海市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无法参加社会保险。什么是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上海市单位或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在外来从业人员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年老的情况时,可以享受保险待遇。上海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管理制度是什么?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综合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综合保险的统一管理。上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综合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建立综合保险基金,用于综合保险待遇的支付及运营费用。综合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管理、单位立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侵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保障利益: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
    2023-05-30
    468人看过
  • 上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什么
    一、上海医保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小城镇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从34万元提高到36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2016年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仍按2013医保年度计入标准执行,按规定计入。(2)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6年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34万元提高到36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3)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对于2016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
    2023-02-18
    180人看过
  •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什么是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规定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四条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储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第一百九十五条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费用,可以作为代替费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
    2023-06-09
    419人看过
  • 上海综合保险工伤待遇的标准是什么的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2023-02-28
    292人看过
  • 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具备什么特点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以及诺成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
    2023-03-10
    284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怎么进行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1、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2、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有权收取保险费;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不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有权收回已经支付的保险费。知识延伸:海上保险程序海上保险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般至少经过以下程序:①了解被保险人的分类、特征及资信,②了解保险市场的动态,③策划保险险种,④向投保人介绍险种,⑤接受投保人投保,⑥与投保人商定保险合同内容,⑦签订保险合同,⑧接受保费,⑨出险则进入
    2023-06-05
    353人看过
  • 上海基本社保是多少?都有什么险
    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继续维持4927元/月,五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一、上海社保缴费基数标准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4633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计算方法: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数,根据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申报新的基数,需要准备工资表这些证明。二、上海市社保基数是多少?2020上海社保月缴费基数上下限如下:缴费上限:28017元/月缴费下限:4927元/月缴费基数:9339元/月按照国家要求,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以此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2020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标准按28017元/月和4927元/月执行。三、社保最低标准缴纳比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
    2023-03-20
    499人看过
  • 国际货物保险之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程序
    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签署步骤(一)第一步,签发投保条1、被保险人把有关情况告诉保险经纪人,授权保险经纪人在保险费率范围以内投保。2、保险经纪人起草投保条。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内容包括:经纪人名称,船舶,航程,保险期间,保险财产,保险金额,建议的保险费率。然后将投保条交给保险人阅。保险人愿意,就签署。经过签署的投保条,也可以看作保险合同,但是,与保险单有本质的区别:国际货物保险单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投保条在法律上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在信誉上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二)第二步是,签发保险单签署海上货运保险投保条之后,再正式签署保险单。保险单由签发办事处,代表保险人,根据投保条签发。由于签署后的投保条,在信誉上约束当事人双方,所以,如果在投保条签署之后,保险单签署之前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照例赔偿。
    2023-06-15
    63人看过
  • 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计算?
    山东法律网根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整理如下:海上保险的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四)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023-06-06
    242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由保险人负责船舶、货物、运费及有关利益因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损失时的赔偿责任,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财产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的签订一样,也要遵循要约—承诺程序,在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更多>

    #海上保险合同
    相关咨询
    • 什么叫上海保险综合保险
      福建在线咨询 2021-08-03
      上海综合保险是上海市政府设立的一项商业保险。上海综合保险不包含公积金。上海综合保险是为了维护外来从业人员而提供的三项保险待遇,上海综合保险则包括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老年补助等三项。外来从业人员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的,可以得到一次性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的,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自负20%;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老
    •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什么,与一般的保险合同相比有什么特殊性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15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于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海上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等。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害,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根据约定的条款和数额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因此,海上保险合同是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只是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相比,更具有其特殊性,如保险标
    • 海上保险怎么确定保险合同有效期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3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 海上保险怎么有合同范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5
      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一般以航次或月、年为期间。以航次为期间的称为航次保险,以月、年为期间的称为定期保险。绝大多数的货物运输投保航次保险,少数长期稳定的货物运输才可能投保定期保险。多数班轮、船东和定期租船人投保船舶定期保险,只有航次租船的租船人才会投保船舶航次保险。保险期间一旦确定,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从而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不在保险期间内
    • 如何订立海上保险合同?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3
      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被保险人无须告知。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已经因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