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前,催告应考虑哪些情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09:35:01 327 人看过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其内容需要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2、如果涉及到金钱给付的,还需要明确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机关撤销应当进行的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后,如果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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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3日 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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