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4 17:20:47 179 人看过

一、刑事拘留的程序有哪些

1、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5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一般是因为公安、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一种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部门可采取先行拘留:1、行为人正预备犯罪的、或在实行犯罪中或者是在犯罪后及时被发现的;2、受害人或者犯罪现场亲眼看见的人,可指认他犯罪行为的。3、在行为人身边或者住所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其在犯罪后企图采取自杀、或逃跑或者已经在逃的。5、有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谎报自己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以及身份不明的。7、属于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或有结伙作案等重大嫌疑的。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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