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90年代中期,一部名叫《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动画片风靡全国,成了不少80后的共同回忆。动画片中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和围裙妈妈三个卡通形象也深入人心。
央-视翻拍”大-头儿子“被判侵权,终审赔偿126万
2013年,**动画翻拍这部经典,再次引用了这三个脍炙人口的形象,却牵出了一场卡通人物权属的官司。最终,**动画被判侵权,赔偿126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一审:认定**动画侵权赔126万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由**科学教育电影制片厂与**电视台合作制作完成。其中,动画片中的三个人物设计是由**科影厂美术设计刘*岱创作,卡通人物创立后刘*岱并没有和央-视签订相关合同来约定三个卡通人物形象的著作归属权。
2012年,刘*岱把这三个卡通形象的著作权转让给了杭州大-头儿子公司。之后,**动画在翻拍新动画片时再次引用了这些形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认为对方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对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将**动画告上法庭,要求**动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0万元。
之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审理后认定,刘*岱独立创作“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因双方没有签订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刘*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其转让三个动画人物的著作权同样合法有效。而央-视在拍《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时,未向原作者许可,故构成了侵权。
不过,法院并没有最终判决**动画停止侵权,法院给出的解释为,《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获得广泛认知度、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判决停止播放,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故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停止侵权行为的替代方式,判决**动画赔偿原告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共计126.612万元。
二审: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原告、被告均对判决不服。被告**动画质疑,刘*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能否作为独立作品进行保护;而大-头儿子公司则不认可,原审判决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替代方式。双方因此双双提出了上诉。
针对这两个焦点问题,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进行了审理。
被告**动画提出,刘*岱所进行的人物设计是按照导演崔*昱的介绍、根据编剧郑*华的小说进行演绎创作,且不能与动画形象的整体创作活动割裂开来,央-视与刘*岱存在委托创作关系,并口头约定著作权归央-视,故刘*岱无权单独主张著作权。
对此,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和证据,认定三个卡通人物属于刘*岱独立完成的智力创造成果,对三人物概念设计图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而原告认为原审不判令**动画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审理后,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综合考虑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动画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并无不妥。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上诉主张都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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