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未尽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应负什么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1:21:03 284 人看过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一)近亲属不明的;

(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

(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

(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师的神圣职责,因此,医师负有救治患者的义务。尤其当患者的生命或身体健康处于危急迫切的形势之下,稍有延迟将给患者带来严重损害时,紧急救治行为更是意义重大。

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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