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举办者的身份证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相关有效证明文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需要法人代表签名、盖指模。
无。
办学许可证正本、副本。
校长和老师大专以上文凭毕业证书、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需携带原件核对。
财会人员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
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以上,属于自有房产提供《房产证》,属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用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需携带原件核对。
学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信宜消防大队出具。
申请开设培训工种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选用的培训教材原件各一份。
学校场所报消防备案使用的平面图。
决定分立时依照章程的董事会决议。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信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股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部门特殊审查文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市、区(县级市)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窗口办理流程图》。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信宜市迎宾路玉都公园西侧市公共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信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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