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合同丢失货物算违约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8 10:32:38 390 人看过

xx与xx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xx将一票货物交由xx快运至位于xx的一家电子公司,xx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

在托寄过程中,xx的人员提示xx看运单背页条款,xx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xx交付12元运费后,xx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xx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xx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

被告**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公司将货物交由**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公司不具有拘束力。

被告**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认为,**公司将货物交由**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公司不具有拘束力。

承运人的义务

1)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通知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负有及时通知收货人的义务。当然,承运人只有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收货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的情况下,方负有上述通知义务,如果因为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如托运人在运单上填写的收货人名称、地址不准确,或者收货人更换了填写地址或联系方式而未告知承运人的,承运人免除上述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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