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燕枫
中国法院网讯在嘉定某小学就读的小叶在校被同学小飞用砖块砸伤头部,造成颅脑伤。因未能与同学和学校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叶将小飞、学校和另两名同学小巍、小瑶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小飞承担8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原告小叶和被告小飞、小巍、小瑶是一小学七年级的同班同学,小瑶是小巍的表哥。2006年11月6日中午,小飞和小巍因屋顶灰尘掉落而发生争执,班主任老师发现后随即予以制止,平息了两人的争吵。此时,小瑶走上前去踢了小飞一脚。小飞遂起身到教室门口捡了一块砖头,扔向小瑶,没料到却砸到了坐在前排的小叶的头部,造成其头部颅脑伤。经鉴定,该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八级伤残。
事件发生后,小叶家人曾与小飞等三位同学的家长和学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1月,原告小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位同学和学校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14.5万余元。
被告小飞认为,其对原告的伤害确实负有一定的责任,但班主任老师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被告小飞的行为未予以及时制止,故学校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小巍、小瑶系事件的引发者,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校认为,原告的伤害是由被告小飞所致,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小巍、小瑶在事件的起因方面存在过错,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老师在发现被告彭飞、杨巍的争吵后及时予以制止、平息了风波。事后,小巍表兄小瑶又趁午休时间殴打小飞,小飞反击并致使原告受伤,是学校无法预料的,也非学校违反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所致,故学校对原告的损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小巍、小瑶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小飞与小巍等发生争执后,理应冷静对待纠纷,采取理性的方法予以解决,但其却采取暴力的手段,致使原告小叶受伤,故其对原告的伤害存在主观过错。其扔砖头的行为与原告的伤害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理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老师在被告小飞与小巍发生争执后,仅是简单地予以制止,而未施以更高的注意,对被告小飞起身走出教室并捡起砖头的行为未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故学校未完全履行管理义务,对原告的伤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小巍、小瑶,两人虽与被告小飞产生争执,但该行为与原告小叶的损害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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