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前后邻居,2008年5月16日,李某无故将张某家的东墙拆掉一米多。现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原状。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李某将张某家的东面围墙恢复原状。
据了解,张某和李某均为大兴区黄村镇某村村民。双方为前后邻居,2008年5月15日,张某在自家院落东侧与李某北方后墙之间建造了一道高2.5米左右,厚0.24米的砖墙。2008年5月16日,李某将张某家东侧的墙拆除了一段(长1.3米,剩余高度只有0.3米)。
庭审中,李某承认拆除了张某的围墙。但该墙是建造在李某家房后一米散水内,是张某侵权在先。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李某为前后邻居,张某垒墙有利于安全,符合村风民俗,且经过了村委会的同意。李某拆墙给张某家的安全带来隐患,且违背了村风民俗,故李某应当恢复原状。法官指出,邻里之间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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