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6:18 201 人看过

浙江省交通厅:

你厅浙交〔1991〕16号《关于征收拖拉机车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5)交财字760号文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暂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中,“拖拉机”是指用于农田作业,或者以农田作业为主、兼用于运输的牵引动力机械。但对于将拖拉机或其动力装置改装成主要从事运输的运输车辆(如将拖拉机同挂车改装成一体的运输车辆等),则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3: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工作,现对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三资企业进口的公用车辆属于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由海关代征车购费;三资企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进口的车辆由进境地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购费。二、通过边境贸易渠道进口的车辆由海关代征车购费。海关已代征车购费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补征。三、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计费依据按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以缴费人提供的车辆到岸价格证明文件计算出的组合价格作为征收车购费的计费依据。但为做到公平合理、防止弄虚作假,对于缴费人提供的车辆到岸价格低于交通部综合国际市场公平交易价格资料印发的有关车辆参考到岸价格的,一律以参考到岸价格为最低计费到岸价格。四、计征车购费所依据的组合价格中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2023-06-08
    28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坚决制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按照我部交财发(1993)843号《关于开展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中乱收费、乱罚款的问题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一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强行对代征单位已按规定标准足额缴过费的车辆又按销售部门开出的发票价格补征车购费,有的甚至对交通部和财政部明文规定的按定额征费的小轿车也乱补多收。二是,在对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费中,个别单位对海关征税规定不作了解,乱套乱用关税税率,甚至对货车也按小轿车税率标准计算征费。三是,少数地方为增加本地财政收入,对当地一些部门借口查验车购费乱罚款的问题长期不制止不纠正,使问题愈演愈烈;有的规定本省车辆车购费凭证要年审,但执行中对外省车辆也检查是否有年审章,对没有年审章的就罚款,有的对行车不带车购费凭证强行处罚数百元,超过交
    2023-06-08
    237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复函
    上海市交通运输局:你局沪运〔1990〕457号《关于对<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中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悉。我部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颁发的《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规定“设在外省境内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运管费由所在地的运管部门征收,但其运管部门设在当地的除外。”各省设在上海市的办事机构不属该规定所指的“运管部门”。因此,设在上海市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应接受上海市航运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并按规定向其缴纳运输管理费,不再向本省运管部门缴纳运输管理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比照上述精神执行。
    2023-06-08
    151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口矿用自卸车应交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1〕9号《关于申请免交进口矿用自卸车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你区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煤矿拟从苏联进口的贝拉斯——7523型柴油车,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件规定,不属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免征范围,应按章交费。为此,请你区人民政府将此情况转告各有关单位,并望继续对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以便进一步缓解全国和你区公路建设资金的紧张状况。
    2023-06-08
    51人看过
  • 关于继续实行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入分成办法的通知
    为了促进各省市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部决定,1996年继续实行车购费收入分成的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继续实行全额分成的办法,分成比例不变(同前两年)。二、下达你单位1996年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计划数为万元。为鼓励创收,对你单位超计划收入部分,另奖励分成10%.三、分成资金使用安排原则。1996年分成资金仍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交财发〔1994〕852号)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四、预算编制。各省(自治区、市)交通厅(局)应根据上年分成资金结余数和当年预计可使用分成资金数编制年度分成资金支出预算(格式见附件,其中公路建设项目明细表和场站建设明细表仍采用交财发〔1994〕852号文规定的格式),并于8月底前报部。附件:车辆购置附加费分成资金支出预算一九九六年八月六日
    2023-06-08
    124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中日友协接受日本赠送旧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你会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来函悉。考虑到你会今年五月进口二百辆汽车系日本赠送的翻新旧卡车,同总你会的要求,对日方所赠送车辆每辆按两万元作价,计征15%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发给缴费凭证,请凭此通知到进口海关办理缴费手续。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一九九一年五月份200辆进口车辆分配方案1.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山西、河北、陕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四川、云南、甘肃、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青海、宁夏、江西、内蒙古、西藏、海南、贵州、山东、新疆、湖南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6辆。2.国管局10辆。3.对外友协10辆。
    2023-06-08
    100人看过
  • 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你院要求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进行解释的来函(法函[1994]7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与《铁路法》第二十一条所体现的含义是一致的,即收货人应缴清托运人未交或少交的费用和因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产生的费用后,才能取得领取货物的权利。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一项中“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包括因托运人责任而产生的违约金。三、由收货人在到站交清费用,有利于加快货物流通,提高仓储利用率,节约运输费用。如应由托运人承担但在发站未付的费用,在到站要等待托运人前来交清,会使货物不能及时交付,对货场不能加快周转,对货主产生堆存保管费用,于社会、铁路、和货主都是不利的。收货人交清费用,并不影响其按购销合同向托运人索回所垫付的费用。特此函复
    2023-06-08
    45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厢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厢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
    2023-04-23
    28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明确和解释《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港口建设费各代征单位:现将《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有关问题解释和明确如下,请在征收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一、港口建设费征收范围为二十六个经国务院批准的港口,不宜扩大。除此以外的港口要征收港口建设费须报经国务院批准。二、关于劳务费问题。可给代收单位3‰的劳务费,在解缴征得的港口建设费中扣除,并在报表中反映。代征单位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可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报部核准下拨解决。代征单位所需人员编制,由代征单位自行解决。代征工作,要作为代征单位工作范围内的一项工作,征收人员的奖励亦由企业统一考虑解决。三、港口建设费开征的时间衔接问题。国外进、出口货物,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第一个工班开始作业的船舶起开征港口建设费。不包括跨年装卸的船舶。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联运货物),按运单承运日期即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的戳记为准,征收港口建设费。四、因故需相互退补的港口建设费,其退补期限按
    2023-06-08
    53人看过
  •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
    2023-04-23
    99人看过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2002年9月7日)中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关于《征管法实施细则》八十八条的理解需要结合《征管法》五十五条,也就是在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非当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可以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并且采取税收保全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此处的重大案件一般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有关稽查工作规程制定标准确认。
    2023-06-07
    263人看过
  • 关于进口车辆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近日,一些单位来电询问在国家税制改革和外汇并轨后,有关进口车辆如何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费依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国办通〔1993〕35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发〔1993〕1356号)规定:“国外进口的车辆,其车购费以计算进口环节各项税后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所谓进口环节各项税是指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二、关税税率(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进口小汽车关税税率如下:1.排气量3,000毫升及其以下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及其以下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10%。2.排气量3,000毫升以上的汽油机小汽车和排气量2,500毫升以上的柴油机小汽车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50%。(二)上述所述小汽车是指小轿车、旅行小客车、越野吉
    2023-06-08
    198人看过
  • 关于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为加强和规范防汛专用车车辆购置附加费免征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设有固定装置的BJ2021、JGS5020X两种型号的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防汛专用车是各地防汛部门用于防汛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联络的专用车辆,应统一安装黄色回转式标志灯和“单音断鸣调”警报器,车身为墨绿色并喷有“防汛指挥”字样。二、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防汛专用车选用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BJ2021型和深圳金冠专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JGS5020X型两种车辆。三、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防汛专用车内配置有小型发电机,应急探照灯和通汛电台等固定(焊、铆接)装置。四、免征车辆购置附加
    2023-06-08
    162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复函
    湖北省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1991〕沙法办字第16号《关于征询沙市港增建供油码头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内河条例》)第30条的含义,是指使用港区岸线,包括在港区岸线上构筑设施,审批权属,港口管理部门。其中,如在港区岸线上构筑设施,应事先报港航监督机构审核。因此,长江港航监督局沙市航政处根据交通部(88)交安监字第727号文件确定的权限,审核这一建设项目是符合《内河条例》规定的。根据国发〔1983〕50号《国务院批转交通部关于长江航运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长江航务管理局为交通部派出机构,统一负责长江干线的航政、港政管理。因此,沙市长江干线港口行政管理的分工问题,应由长江航务管理局商有关方面确定,请你院迳与长江航务管理局联系予以明确。二、《内河条例》第32条中“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一句的含义,应理解为是
    2023-06-08
    128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详细内容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9-11
      公路建设基金投资安排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计划的条件和要求。(一)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二)建设项目具备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列入计划的条件;(三)省、自治区、及实行计划单列的省辖市必须落实建设项目的自筹资金(公、铁交叉道口的改建,尚须按规定落实铁路部门应承担的工程投资),并相应列入省、区、市的建设计划,落实情况报交通部核备;(四)根据国家核定的公路建设基金投资规模,确定建设
    • 商务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解释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申请人的数目提交副本。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三)申请复议的具体要求;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包括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 复议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的法定
    • 请问谁有道路交通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解释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8
      所有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出店经营、摆摊设点、游散摊点和进行夜市活动。
    •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附加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 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关于修改部门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3
      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公路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