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多久结束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案件结束的时间规定如下
(1)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
二、劳动仲裁庭调查程序
仲裁庭宣布开庭后,应当对案件进行调查。仲裁庭调查的程序是:
(1)首席仲裁员宣布进行仲裁庭调查之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仲裁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强调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提供证据工说明理由;
(2)申请人简要陈述仲裁的请求和理由,或宣读仲裁申请书;
(3)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和理由作出承认或否定的答辩;
(4)第三人陈述或答辩;
(5)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所提供的证据,应经双方辩认,互相质证;
(6)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查明身份,告知作证的义务和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后,应征询双方当事人对证方的意见;
(7)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查清后,首席仲裁员应当询问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提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或被申请人的反诉请求有无变更;
(8)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调查结束,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应告知其在限期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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