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第三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6 18:22:09 137 人看过

一、实现担保物权是否有第三人

实现担保物权可以有第三人的存在。“担保物权人及其它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明确的是担保物权人包括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留置权人。被申请人一般是提供物权担保的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债务人,当担保物权人怠于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被申请人,此外若担保财产确系第三人实际占有,第三人也可为被申请人。

二、担保物权的效力

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审查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该条规定的审查标准为“符合法律规定”。从程序性质上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规定在特别程序一章,属于非讼性质的特别程序,法院无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只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进行书面核实,在必要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并可以依职权调查证据。若被申请人及其他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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